第十四条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行业主管部门和组建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和业务指导,加强日常管理,将队伍建立、变更、合并、撤销及负责人调整等情况及时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运行、管理的指导监督,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培养、装备建设、预案演练、专家指导、救援员注册登记等提供支撑保障。
第十六条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各类应急救援力量联调联战工作机制,将本行政区域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纳入统一指挥调度体系,提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民兵、社会救援队伍等救援力量协同作战能力。定期组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其他救援力量开展培训交流、联防联训、比武竞赛、联合演练、达标考核等活动。指导协调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没有救援队伍的高危企业提供预案编修、应急处置展示等有偿服务。
第十七条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规范队伍管理,严格按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规范标准进行达标建设;保持队伍稳定,强化实训演练,保持装备完好;服从应急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综合性消防队伍的指挥调度,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努力完成救援任务。
第十八条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严格落实值班备勤要求,实行值班队长带班、值班员值班、应急救援人员备勤制度,落实值班备勤人员24小时在岗在位。在汛期、森林防火期、灾害事故多发期及重要会议、重大活动举办等敏感时期,或启动应急响应期间,应加强值班备勤和应急准备,按要求前置备勤力量。
第十九条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实行队长负责制,队长对应急救援业务工作全面负责。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队长应具有所属行业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和五年以上从业经历,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学历和从业经历,人选要征询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第二十一条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编制年度训练计划,落实训练大纲要求,加强以救援技能、装备操作和战术技术运用为重点的培训演练。制定有针对性、实效性的行动方案,按要求参加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救援培训、演练、技能竞赛等活动,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第二十二条建立应急救援人员教育培训和考核制度。队员应接受应急管理、应急现场人员紧急救护、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基础知识、应急救援装备使用、案例分析及实操练习、紧急避险和自救互救等方面培训,每年不少于48学时。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每年定期开展队员能力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三条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进行达标考核和技能竞赛,对业务突出、考核成绩优秀、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落实,情节严重的,取消省、市、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认定资格。
第二十四条建立完善优抚保障政策,增强职业荣誉感,提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凝聚力和战斗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应急救援、比武竞赛、跨区域执行增援任务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个人,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参加高危专业项目竞赛、演练的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在应急救援中伤亡的人员及时给予救治和抚恤;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烈士褒扬条例》等烈士评定规定,评定为烈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