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甲乙双方物业交验后,如乙方逾期支付租金,则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按日租金的一倍要求乙方支付滞纳金。如乙方逾期超过十日,除如数补交租金及滞纳金外,甲方有权依据本合同第9条约定向乙方追究违约责任。
甲方应保证该房屋及装修、附属设施、设备(详见附件《移交清单》)处于正常的可使用状态。若乙方发现该房屋及装修、附属设施及设备有损坏或者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维修;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七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以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租赁期限内,乙方应合理使用该房屋及装修及附属设施、设备。若由于乙方的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损毁的,乙方应负责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的,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或从租赁保证金中等额扣除。如乙方造成的毁损无法修复,乙方应赔偿甲方的相应损失,乙方拒不缴纳的,甲方有权从租赁保证金中等额扣除。维修费或赔偿金从租赁保证金中扣除的,乙方应当于甲方书面通知后十日内补足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不足以抵付上述维修费用或赔偿金的,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支付给甲方。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应于租赁关系消除且在乙方将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等向甲方交割清楚、并付清所有乙方应付费用当日将租赁保证金全额无息退还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租赁保证金抵付租金等费用。
在甲方出售该房屋时,乙方同意放弃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该房屋进行装修及添附。经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需要对该房屋装修、添附的,装修、添附的方案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且须符合该房屋所在地物业管理部门的要求及国家的相关要求。租赁期限届满时,甲、乙双方如不续租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可以折价补偿;不能达成一致的,乙方在返还该房屋时有权将其对该房屋的装修、添附拆除,如不拆除,则视为乙方将该装修、添附无偿赠与甲方。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缴纳相关税、费,若甲方未能按时缴纳应付税、费的,乙方可以代为缴纳,并有权从租金中等额扣除;若乙方未能按时缴纳应付税、费的,甲方可以代为缴纳,并有权从租赁保证金中等额扣除,而后乙方应当于甲方书面通知后十日内补足租赁保证金。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该房屋全部或者部分转租或转借给第三人,亦不得将其对该房屋享有的承租权转让给第三人,否则,甲方有权单反面解除本同,并依据本合同第9条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基于天津鑫尊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已提供居间服务,甲乙双方应当于本合同签订之同时向天津鑫尊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支付佣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