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成立学生社团,应具备以下重要条件:
(二)发起人要成立筹备组,专门负责筹备工作,并指定负责人;
(四)有简洁明了的社团名称,且冠以"建兴中学社联"的字样;
第七条 上述材料审查合格后,又社团筹建负责人填写《社团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报校团委,一份报社团联合会备案,一份社团自留。)登记表经校团委批准盖章后,社团方可成立。学生社团按学术研究类、文艺休闲、公益实践、体育竞技等类别登记,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
第八条 宗旨及活动内容基本相同的社团原则上只批准一个(一些社团设立分会者除外)。
第九条 申请成立的社团必须经过一个月的考察期
(一)考察期的社团必须按时参加学生社团联合会每周一的例会,若不按时参加三次(包含三次)以上的,不予成立;
(二)考察期社团不按照学生社团联合会社团管理方案执行各类活动的将不予批准成立登记;
(三)考察期社团须在一个月的时间内举办活动三个以上,若活动次数达不到要求的将不予成立;
(四)考察期社团必须按时上缴活动的各种资料(审批、活动总结、图片等)的将不予成立;
(六)凡按照本管理条例,并积极配合学生社团联合会工作的社团将给予成立并颁发登记证。
第十条 给予社团应在十天内以公告或其他形式宣布其成立。
第十一条 社团从登记之日起,每满一学年须向社团联合会申请注册。
第十二条 社团申请时须向社团联合会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本社团上一个月的活动计划一份(用a4纸打印)。内容包括活动主题、组织者姓名、参与人数、覆盖面、活动内容、场地、经费使用等。
(四)上述材料经审查后,由社团负责人填写《社团审批表》一式三份(一份报校团委,一份报社团联合会,一份自留)。
第十三条 社团的名称、章程等如有变更,应及时向校团委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社团从到期登记注册日起,逾期半年没有申请注册者,该社团视为自动解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再以该社团名义开展工作,组织活动。
第十五条 社团负责人由全体社团成员选举产生并报学生社团社团联合会批准。社团负责人主要指社团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三人(负责人不能兼职)。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担任社团负责人;
(三)因违反有关规定,曾被校团委撤职的社团负责人;
(四)因违反有关规定,被责令解散的社团的负责人及主要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