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夯实省部局共建中医药院校工作。发挥省部局共建高校中医药人才培养优势,支持扩大招生规模。加强高水平本科教育和高水平附属医院建设支持力度。加强政策支持,夯实省部局共建工作,支持相关高校建设国家中医医学中心、区域中医医疗中心等国家级、省级平台,充分发挥省部局共建中医药院校在特色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医疗服务、科技创新等方面的示范作用。(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科技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分别负责)
(十二)加强中医药教育质量评价。充分发挥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导向作用,突出中医思维、中医临床技能考核。将医师资格考试通过率、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通过率、专业认证结果等作为高校和医疗卫生机构人才培养质量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分类评价考核以及院校长年度述职和任期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预警和退出机制,对承担中医药人才培养任务的高校和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动态管理,质量评估与专业认证不合格者限期整改,整改后不达标者取消相关专业招生(收)资格。(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分别负责)
(十三)加大中医药教育保障力度。各地教育、卫生健康、中医药等部门要将中医药教育发展纳入教育、卫生健康、中医药发展规划,在附属医院建设、重点学科专业建设、高水平高职专业(群)建设、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及中医药传承创新等重大改革建设项目中给予重点支持,在人才引进、评奖激励、资源配置等方面给予中医药院校或学科专业政策倾斜。(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牵头,各市教育局、卫生健康委分别负责)建立中医药教育协调机制,加强对中医药教育的宏观规划、政策保障、工作指导和质量监控。(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牵头)加强浙江特色的中医药文化建设,积极开展中医药文化科普教育。加强数字治理能力建设,建立对本实施意见推进和落实的精准督查。相关院校、医院要出台落实本实施意见的具体行动。(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分别负责)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 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
来源 | 国家卫健委、相关省市卫健委、浙江日报、宁波晚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