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公路、桥梁等道路基础设施安全,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现就xx县行政区域内货运车辆维修、装载、运输等源头治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车辆维修企业应当依法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车辆维修,严禁非法改装、拼装货运车厢栏板、钢板弹簧等。
二、货物生产加工企业、储藏和销售场(站)等货运源头单位是车辆合法装载的责任主体,要在货物装运场地安装合格的称重和计量设备,严格按照核定标准装载货物,确保超限超载车辆不出厂、不出站。
三、严禁货运源头企业为无牌无证或证照不全的车辆装载、配载,严禁为非法改装的车辆装载、配载,严禁为超限超载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严禁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
四、货运源头企业对运输煤炭、矿石、建筑渣土、砂石、沙土等易遗洒物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封盖的货运车辆,严禁驶出装载场地。
五、货运源头企业应自觉接受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六、货运车辆上路行驶应随车携带装载货物运输单据,载明货物类型、重量等信息以备查验。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货运企业和责任人员,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严肃追究责任,依法责令企业实施整改,并在整改期间采取停止生产供电、停供民爆物品等行政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