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现用名:____,性别:男,民族:汉族,户籍住址:______,出生日期:______,身份证号:______,工作单位:无(自由职业)。
由于幼时起名过于草率,现用名"____"与身边多人重名或同音,知名女艺人"______"用"____"字入名,普通话中与女用名"____"同音、本地方言中与女用名"____"同音,为此被当做女生分到女生组、新老师点名说让一个女生起来回答问题结果点到了本人为此引起哄堂大笑、新结识的人常常好奇问"为什么起一个女孩子的名字"等等,尤其是与家乡一个经常偷鸡摸狗且吸毒的人外号同音,为此经常遭到别人的取笑。因为名字的原因从小至今遭到同学、同事、朋友及亲戚取笑,引起很多不必要的误会,对本人学习、生活和性格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
《^v^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及《^v^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及第十八条: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根据以上规定,特向贵局(所)提请将本人的现用名"______"更改为"______"。本人承诺改名后引起的任何民事和法律责任及任何不良的后果均由自己承担。
愿贵局(所)充分理解一个公民的改名意愿,谨请批准为盼,申请人深表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