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开出接收函的职能部门是县级及县级以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即以前的人事部门。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即四方协议的同时,凡是在非生源地城市就业,并想把户口、档案等人事关系落在该城市的,或者非生源地用人单位能接收毕业生户口、档案等人事关系的`,均要请用人单位为其办理上级主管部门开具的毕业生接收函。有了毕业生接收函,毕业生的户口、档案等人事关系相应的解决。同时,表明用人单位已经为毕业生落实了户口迁移指标。毕业生在将就业协议书(第三联)交给系里的同时,要将毕业生接收函一并送交系里,由系里输入学校的就业方案,学校将以此为依据上报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为其办理派往该省(市)的就业报到证。毕业生与非生源地用人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而没有取得其主管部门的接收函,毕业生的户口和档案原则上迁回生源地。
办理毕业生接收函的程序,各地规定不一。大多数省市规定,只要毕业生找到了用人单位,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就可到政府人力资源部门和社会保障局或者是其所属的人力资源中心办理接收函。
办理毕业生接收函一般需要准备毕业生就业推荐表、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以及毕业生成绩单的原件。个别城市还要看英语和计算机等级证书等材料。
应届毕业生接收函应由公司人事部门开具,不需学生自行操作。而接收函共有三份,公司、学校、人才市场接收,公司开具后给予学生的那一份应交给学校,然后学校看到协议会再开出报到证,到公司报到时,公司依据接收函、报到证以及毕业证等资料办理毕业生接收手续。接收函一般分为以下几种形式:
1.各地市(县、区)人社局、教育局签发的录用通知书(函)(在生源地级市落实就业单位除外);
2.省直及中央驻粤单位主管部门签发的录用通知书(函);
3.省外单位所在地人社局签发的录用通知书(函)(外省学生在生源地级市落实单位除外);
4.公务员录用通知书。
简言之,接收函即是新接收单位同意接收并将个人的隶属人事关系从原单位转入新单位的证明。但是,社会上对接收函有个普遍的误解,认为接收函即是调档函,而且如今社会上普遍以调档函统称一切档案转移手续。其实调档函和接收函是有出入的,接收函是已经同意接收个人人事的证明函,而调档函就不一样了,调档函有可能并未同意接收而先调档以待审批,核实,或审阅,待审核后合格方同意接收。举个最简单的例子,如今考公务员和研究生,研究生和公务员都发调档函,有些人就认为自己已经被单位录用或录取了,其实不一定,这个时候将个人档案先商调过去审核,如果有人政审或其他条件未通过仍有可能退回原单位,严格意义上说此时调档函只是一个商调函,当然如果审档后同意接收了也就成为接收函了。因此调档函和接收函有既定接收和未定接收(审档后确定接不接收)之分。经常接触可以发现目前很多单位发的调档函都叫商调函,考研和公务员录取也一般为调档函,很少直接发接收函的。最后,对于大学毕业生来说,只有接收函才能办就业报到证。但是如今已经淡化这些概念了,基本上有调档函也能办理就业报到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