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车险合同条款第一条 根据《_道路交通安全法》、《_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
人保车险合同条款第二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人保车险合同条款第三条 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人保车险合同条款第四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人保车险合同条款第五条,人保车险合同条款中表示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二) 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_、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
(三) 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五) 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_、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六) 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七) 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3、实习期内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车辆;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九) 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