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的申诉。
1.依法已经、正在、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2.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以上包括:
⑹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不服;
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刑事判决、裁定、决定不服;
⑻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过程中对补偿安置工作或有关保障措施不满;
⑽复员退伍军人的优抚安置,城市居民和农村群众的社会救济等问题;
3.仅列举出违纪、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名称,无实质内容的检举控告。
1.中国_机关、_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_各级委员会机关、_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_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2.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4.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