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8年被迫搬出本院,由东风旅社占用,到1962年有了私房改造政策,我的房被私改了。十一届三中全会后,^v^办公厅1980年75号文件依法落实私房。
政策下达后,汝州市建设局房管处怕私房落实给个人,房管处先扒掉我们六处院的市房,盖成楼房用于谋利。政策落实了,别人的退还已交使用很久,而我的不退还,因我当时没钱、没面子。
在没办法的情况下,我不让他们埋下水管道。房管处把我告到法院,法院按民事调解,从1984年3月交我使用。
下余五间说是出租典当房不退还,不退还继续改造,可是我没有出租不退,而别人出租房也退。按出租典当房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合法权益,由此我多次上访无人管,到法院告不受理。
根据《河南省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马忠臣省长三号令规定,汝州市房管处也不执行。就按我国宪法说,汝州市也是光宣传不执行,大法明文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
政府机关反尔官官相护,让汝州市房管处侵犯公民的合法房产二十多年的冤案得不到公正解决。2006年房管处把这座楼出售给一家一户,我家的下水道也在所售房中,如果被堵怎么办,叫我怎么生存,房管处置我的生存权于何地。
现在^v^办公厅搞廉政反腐败。2006年10月28日,我再次到汝州信访办去,见到杨局长,杨让我去房管处找,房管处给我一式三份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让我到建设局去找,建设局按规定到2007年1月5日。
我接到《汝州市建设局关于杜宪元要求退还私改房屋的调查处理报告》。建设局大胆地写出了侵犯我房产所有权的理由,建设局知道市委会保护他们违法行为,这真是官官相护无人管。
到2007年1月10日我的复查申请交到市信访办杨局长手中,杨说现在没复查人,让我等。我多次去找,到三月十日,杨让我到市政府群工部去问,我去见到刘同志,刘收到我一份复查申请。
四月九日又到市政府找,门岗人说搬到市委信访办,我到信访办见到杨问,杨叫我找群工部王部长,王说不复查私改遗留问题的申请,我说私改遗留问题十一届三中全会前是动乱时期,不应当复查,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拨乱反正,落实各项政策,依法治国,应当复查,王推不管。我多次找杨,杨说我没办法管。
到八月二十九日市长接见日,我见到杨,我说我再见见市长,杨不让见,叫我再去找王,有人说你去督查办科找刘科长,见到刘后,刘叫去房管处找张、王二人要份材料,来往跑了多次,给我一份材料,我送给刘,他不收,他让我送给群工部王部长,王看后说这不是有明文规定继续改造私房政策,你凭什么要房,我说这是60年代早拟废止的政策不能用。我说有国家宪法明文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房屋不容侵犯,还有中央办公厅80年75号进一步落实私房政策的通知上根本没有继续改造私房这一项,另外河南省《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是河南省人民政府的三号令,省政府拟命令式,下级也不执行,王根本不说这些有关的政策法令。
10月16日,我又找到刘,刘说叫建设局去法制科解决,对推不去,我到法制科问说不管。11月21日我到^v^要张表,填写的督查办违犯行政复议法,不给我书面答复对推,信访人叫群工部王部长和我谈,王说他们不应当给我书面答复,还说我再去北京拘留我,说房不应当退给我,也没说根据什么政策法令不退还我,空口说不给书面答复,这真是80年75号中央办公厅落实私房政策的通知上说,对落实党和国家的这项政策,执行不力,蓄意拖延,甚至乱用职权,顶住不办。
汝州市群工部督查办科就是乱用职权,顶住不办。事实被抹杀了,正义没有了。
《^v^宪法》明文规定:公民的私有财产不容侵犯。可我至今都弄不明白,谁赋予被上访人那么大的权利,强行侵占属于上访人的房屋,我欲哭无泪,求告无门。
我为讨还属于我的房屋在汝州市各职能部门及被上访人处奔波不下百余次,从1982年到现在,二十多年过去了,退房仍遥遥无期,我已是耄耋之年,末日不多,在有生之年,我会继续奔走。我坚信:法律不容践踏,真理不会改变,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容侵犯,这是神圣的宪法赋予我的权利,我会不惜一切的维护我的权利,我恳求上级主管部门尽快责令被上访人退还上访人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