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以下简称"就业推荐表")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在择业过程中必需的重要文本。为规范我院就业推荐表和就业协议书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就业推荐表由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统一印制。就业推荐表是学校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证明持有者属于国家计划内应届毕业生的书面材料。
第二条 就业推荐表由学院学生就业指导中心于每年10月份根据各系毕业生资格审查通过后的人数发放,国家统招非定向应届毕业生每生限发一份。
第三条 毕业生应认真、如实填写就业推荐表中的相关内容。 第四条 各系负责审查就业推荐表中的相关内容,并根据学生的实际表现出具院系推荐意见并加盖本系公章后,统一交学院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统一出具学校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五条 毕业生必须慎重使用就业推荐表。就业推荐表可以复印,复印件不具有法律效力。毕业生求职时,可以将复印件交给用人单位,当双方达成求职意向后,方可将原件交给用人单位。
第八条 就业协议书由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统一印制。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就业之前规范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保障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相关利益的书面材料,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经学院鉴证有效的就业协议书将作为编制就业方案的依据。
第九条 我院毕业生就业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必须使用学院统一发放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
第十条 就业协议书采取条形码管理的形式。每份就业协议书配备一份条形码,条形码由学院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印制,条形码中包括学生的姓名、专业、学号。
第十一条 就业协议书由各系负责就业工作老师保存,毕业生使用时方可发放。
第十二条 为维护就业协议书的严肃性,每个毕业生只能持有一份就业协议书。复印、自制协议书无效,姓名栏涂改无效,用人单位签章栏涂改无效。
第十三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经双向选择达成就业意向后方可领取就业协议书,各系在毕业生领取就业协议书时需登记《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签领表》,并将该毕业生的条形码粘贴到协议书左上角或右上角。未粘贴条形码或条形码信息与协议书信息不一致的就业协议书,学院学生就业指导中心不予以鉴证。
第十五条 就业协议书必须填写清晰,单位名称必须与单位的公章一致,不要简写、误写或写别名。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用人指标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的,则应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就业协议书相关签章栏中加盖公章。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深圳、珠海、宁波、青岛、大连等地的单位还需所在市人事局加盖公章或填写单独的审批表或接收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