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近日出台《关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践运用暂行规定》。《暂行规定》明确,约谈是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践运用的重要方式,应贯穿于工作始终,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应当经常性开展预防提醒谈话,做到"凡进必谈、凡提必谈、凡调必谈、在岗常谈、有事提醒",把预防提醒教育挺在前面,体现咬耳扯袖的常态化,提高党员干部抵御腐败侵蚀能力。
《暂行规定》明确,约谈主要采取预防提醒谈话、询问示警约谈、纠错诫勉约谈、问责处分约谈四种形式进行,做到常态化、规范化、精准化。
预防提醒谈话主要针对党员干部增强纪律规矩意识、廉洁自律意识,增强遵纪守法自觉、廉洁从政自觉、履行"一岗双责"自觉,提高抵御腐败侵蚀能力为目的的组织谈话;
询问示警约谈为针对有反映问题线索,需要全部或者部分找党员干部本人进行核实,或者发现党员干部有明显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督促其主动向组织澄清或者说明问题的组织约谈;
纠错诫勉约谈为针对存在轻微违纪违规现象和问题,给予适当组织处理的党员干部,开展以纠错诫勉为目的的组织约谈;
问责处分约谈为针对因履职不到位等原因,给予问责处理的党员干部,或者存在违纪问题,给予纪律处分的党员干部,开展以帮助其正确对待处理,深刻反思错误,切实吸取教训为目的的组织约谈。
《暂行规定》指出,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 是抓早抓小,防治未病,对党组织和党员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注重及时发现,动辄则咎。
二 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层层设防、级级阻挡,避免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现象。
三 是实事求是、精准运用,对党组织和党员违xxx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为准绳,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四是执纪必严,违纪必究,持续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
《暂行规定》要求,各级各部门在约谈过程中既要严明纪律,又要注意保密,按照"一人一套约谈方案、一份约谈提纲、一份问题清单、一份签字背书承诺"和"一人一档"的要求,分别组织实施约谈并建立约谈工作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