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秘密文件在印之前都要依照规定准确地标明密级,规定发放范围。选编、汇编文件不得擅自降低、解除密级和扩大发放范围。
2、秘密文件在局内打印,确须在外印刷的,须经局长办公会决定通过。要严格按批准的份数不得多印。
3、办公室收到机要稿件,要进行登记,并立即通知有关部门领取,并签字。
4、除经领导指定者外,其他人员不许代收、拆阅或代行保管绝密文电。寄给领导亲启的信件,除领导授权的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拆阅。
5、复印秘密文件,须经主管局长批准,在办公室登记,并将复印件按原件要求管理。
6、借阅机要文件须经主管局长或办公室主任批准,并在机要文件管理部门登记。
7、不准携带机要文件外出,确因工作需要,必须经局长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严禁带回家阅读。
8、工作调动或退休、离休时,对自己经管的秘密文件要认真办理移交手续。移交时,要造册、清点、核对并办理签字手续。
9、每年阅办完毕的秘密文件,应按文书立卷要求收集齐全,立卷归档,发给各单位的秘密文件(含复印件)要在次年三月底前清理收回。
10、销毁秘密文件要经局长批准并登记造册,派专人(两人以上)到指定的地点监督销毁。
11、传递秘密公文,必须采取保密措施,确保安全。利用计算机、传真机等传输秘密公文,必须采取加密措施,绝秘文件不得利用计算机、传真机进行传输。
12、所有密级以上的材料及数据不能超范围发送,不能在公开发表的刊物上引用。
1、召开涉及秘密事项的会议应加强保密措施,会前应对会场的扩音、录音设备进行保密检查。不能以无线话筒代替有线话筒。
3、规定不能记录的会议,与会人员不得记录
信息、简报等对外宣传的稿件,都要按保密范围的规定,凡不宜做为新闻公布的就不能公布。个人向报刊杂志投稿,不得引用不宜公开发表的领导讲话、有关经济情报和税收资料。
1、外来人员不得私自进入计算机房使用他人的计算机,如需进入必须履行审批和登记手续。
2、新购进的电子计算机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凡存储秘密数据,应采取保密措施。
3、借用有秘密数据的磁盘、磁带等,必须在借用处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