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面落实属地责任。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严格对照疫情防控要求,严格复课审核查验,牢牢守住学校和师生安全防线。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统筹相关责任部门,落实落细培训机构疫情防控工作,坚决防止失管漏管。
(二)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培训机构要严格履行主体责任,机构负责人(法人代表、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成立疫情防控专门工作机构,全面负责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与家长的沟通联系,及时收集和报送相关信息,随时关注学生健康状况。加强与属地教育部门、疾控部门、医疗部门的沟通联系,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三)全面排查教职工和学员信息。建立教职工和学员"一人一表"健康档案。所有教职员工和学员均需申领"健康码""甬行码"或甬行证,并填写健康申报表。全面排查来自湖北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和绥芬河市、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以及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和揭阳市等重点地区、境外来甬和有流行传染病史的教职工,以及与疫情防控重点地区有关联的教职工信息。
(四)按规程科学处置。各培训机构应对照"宁波学校新冠肺炎排查应急处置流程图",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制定应急处置流程。疫情防控期间,根据市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划分的疫情管控风险地区等级,分类管理,精准施策。对教职工和学员实施健康码分类管理。"红码"和"黄码"教职工和学员一律不得返岗复课,"绿码""甬行码"或甬行证的教职工和学员在亮码(证)测温符合规定后可以返岗和复课。复课后,对返岗的教职工和复课的学生出现发热、咳嗽等呼吸道症状,按应急处置流程科学处置,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和属地卫生疾控部门。同时,在属地卫健、疾控部门指导下,立即进行相关场所消毒。
(五)配备疫情防控必需物资。复课前,培训机构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求和机构规模,配备一定用量的消杀用品(如泡腾片等含氯消毒剂)、体温检测用品(如红外线额温枪)、防护用品(口罩)、喷洒工具等物资。
(六)开展全方位的环境清洁整治及消毒工作。复课前,设立相对独立的临时隔离观察室,用于暂留检查中发现体温异常的教职工或学员,避免交叉感染。组织教学场所和办公场所卫生大扫除,彻底消除疫情防控隐患;教学场所和办公场所须保持清洁及空气流通,并定期以稀释的漂白水等消毒剂进行消毒。教学用具用品、办公室设备、门把手和电梯按钮等使用消毒剂定期进行消毒。做好饮用水的安全监管,设置充足的洗手水龙头,配备足够的洗手液或肥皂。保持厕所清洁,定时清洗消毒,洗手间内必须设置洗手液、肥皂和用完即弃手纸并张贴正确洗手方式。消毒工作要做好记录备查。
(七)严格出入门禁管理。培训机构根据属地要求,申领"宁波全域一码通单位专属二维码"。复课后,培训机构要严格落实出入登记管理,教职工和学员一律凭"健康码""甬行码"绿码或甬行证、测量体温正常后进校。严格落实学员错时报到、错时上课、错时放学制度。
(八)切实做好教职工和学员安全防护制度。复课后,教师和学员课堂上要佩戴口罩。教室内学员的座位安排要有一定距离,严控同一班级上课学员人数控制。停止不必要的教职工集体活动。要保持教室、教师办公室、洗手间等学习、生活、工作场所通风,保持内部环境卫生清洁。教职工和学员到校后,应第一时间用肥皂(洗手液)洗手后进入教室或办公室。引导教职工上下班、学员上放学时做好必要的个人安全防护措施,尽量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途中不绕道其他地方。严格落实复课期间学员、教职工健康管理制度。学员、教职工在校期间要注意个人卫生和呼吸道卫生礼仪,避免交叉感染。人员密集场所,全部停用中央空凋。
(九)做好突发疫情应急处置准备。培训机构要积极参加有关部门举办的"新冠肺炎"防控知识和技能的业务培训,并针对预案开展现场模拟疫情的应急演练,做好突发疫情送医处置工作,以提高应急管控水平和能力。加强专题培训,确保所教职工熟悉应急处置流程,确保面对突发事件时快速精确识别、及时规范处理。
(十一)做好应急服务保障。对因疫情防控需要、因隔离等原因误课的学员,培训机构要做好调课、补课及退费等相关事宜的妥善安排和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