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物资采购管理工作,规范物资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xxx招投标法》、《xxx政府采购法》和《东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机关、各直属单位所有物资的采购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资采购,是指局机关、各直属单位用财政性及自有资金,通过购买、租赁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物资采购应当公开、公平、公正,遵循竞争、择优、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 局机关成立物资采购工作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和纪检组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局办公室、计划财务科、人事监察科和各业务科室主要负责人组成。各直属单位要相应成立物资采购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的物资采购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物资采购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采购计划的审定,组织实施采购事项。
第六条 物资使用部门应在每年的9月份前,向本单位物资管理部门,提出次年的物资采购计划,由单位物资管理部门汇总初审后,报物资采购工作小组审定。
物资采购计划应当包括采购项目的性质、用途、数量、技术规格等内容。
第七条 物资采购计划经物资采购工作小组审定后,由财务部门列入下一年度的财政预算计划。
第八条 物资采购工作小组依据预算批复,负责组织实施物资采购,物资使用部门参与采购本部门采购项目的全过程。
第九条 办公室负责物资采购合同的签订,由物资采购工作小组组长签字确认后交财务部门办理付款事项。
第十条 物资由办公室及使用部门派员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办公室登记入库管理,财务部门登记入帐。
第十二条 货物、服务、建设工程、其他工程类项目单项或同类批量价值50万元以上的,实行集中采购;15万元以上至50万元以下的,实行部门集中采购;15万元以下的,实行分散采购。
200万元以下的摄影摄像器材、空气调节设备、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速印机、投影机、各类应用软件、办公自动化软件、纸张、印刷、服务器;10台以下汽车;50万元以下的工程造价咨询等采购项目,实行协议供货。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必须保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十六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
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十七条 具体的物资采购方式以市采购办审定的为准。
第十八条 物资采购必须严格执行采购工作程序,做到"集体领导、公平竞争、择优选购"。
第十九条 对物资采购过程中出现的幕后交易、暗箱操作、虚假招标、投标人相互串通的欺诈行为和行贿受贿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党纪政纪的具体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