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表第1、2、3、4、5、21栏由专利局填写。
2、本表第6、13栏发明名称应简单明确,一般不得超过25个字。
3、本表第7栏发明人应当是自然人。发明人有两个以上的应先自左向右、再自上而下依次填写。
4、本表第8栏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填写单位全称,并与公章中单位名称一致。申请人是个人的,应填写本人真实姓名,不得写笔名或其他非正式的姓名。申请人为多个,又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除在请求书中另有声明以外,以请求书中指明的第一申请人为代表人。第一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填写单位代码;第一申请人是个人的,应填写个人身份证号码。
5、本表第9栏,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指定的联系人是专利局送交各种通知书的收件人;请求书中未指明联系人的,第一申请人为收件人;申请人有两个以上(含两个)时,请求书中另有声明指定非第一申请人为代表人的,收件人为该代表人。
6、申请人指定非第一申请人为代表人时,应在第10栏指明被确定的代表人。
代表人的权利:除直接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外,代表人有权办理在专利局的各种事务。
7、本表第11栏,应填写已在国家知识xxx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并注明注册代码。专利代理机构指定的代理人不得超过两人,同时注明《专利代理人工作证》的证书号码。
9、申请涉及生物材料的发明专利,还应当填写本表第14栏,并提交生物材料样品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
10、申请人要求外国或者本国优先权的,还应填写本表第15栏。
11、申请人要求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还应填写本表第16栏,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提交证明文件。
13、申请人应当按实际提交的文件名称、份数、页数及权利要求项数正确填写本表第18、19栏。请求书按A4纸型计算页数。专利局将按实收的文件数量逐项核实。
14、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本表第20栏应盖代理机构公章。申请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本表第20栏应由全体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申请人为单位的,应盖单位公章。二份请求书中的申请人或专利代理机构的签字或盖章不得为复印件。
15、发明人、申请人、要求优先权声明的内容本表填写不下时,应使用专利局统一制定的附页续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