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鉴卡是单位身份、账户的证明,印鉴卡遗失证明。印鉴卡上的签章必须是《企业预先核准名称通知书》中记载的全部出资人,且是单位客户与银行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中约定的出资人名称,单位出资的加盖其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个人出资的可签字或盖章。《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的甲方名称与甲方(签章)和预留银行印鉴必须保持一致。
一、印鉴卡分为正卡和副卡,均应加印防伪标志及编号(正、副卡编号一致),正卡一张,由印鉴初审人员保管使用,副卡二张,其中一张由印鉴复审人员保管使用,一张由银行受理签章后退开户单位。需要增加副卡留作后台或会计主管、会计稽核人员使用的,由各一级分行自定,但每张卡用途要固定。开户单位留存的副卡,在更换印鉴或销户时应予交回。
二、空白印鉴卡为重要空白凭证,按规定管理。每套以假定单价1元列表外科目核算。
三、单位申请开户时,开户银行审查同意后,由开销户经办人员发给开户单位空白印鉴卡,同时登记"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并由开户单位签收。
四、开户单位在印鉴卡正卡、副卡上填写规定内容(帐号一栏由银行填写)并签章后送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开销户经办人员要对印鉴卡的防伪标志、编号及各项内容进行核对,在确认印鉴卡真实、内容完整且正、副卡一致的情况下填上帐号,经会计主管人员审核并在印鉴卡上签字后,将应由开户单位留存的印鉴卡送有关人员在印鉴卡背面加盖开户银行会计"业务专用章"后,退开户单位,其他正、副卡分送有关人员保管使用,遗失证明《印鉴卡遗失证明》。并在开销户登记簿备注栏登记印鉴卡号码。
五、初审及复审人员不得将自己保管的印鉴卡出借他人使用,临时离岗时,要将印鉴卡分别装箱上锁,下班后要将印鉴卡分别装箱上锁放入保险柜(箱)保管。初审或复审人员请假离岗要严格按照规定与接收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并登记"临时离岗交接登记簿"。
六、开户单位更换印鉴(应出具单位证明)或销户时,将留存的原印鉴副卡交开户银行,若开户单位将原印鉴副卡丢失,要出具书面证明说明原因,经银行会计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办理更换印鉴或销户手续。开户银行开销户经办人员接到单位更换印鉴证明及原印鉴副卡后,在与开销户登记簿上记载的号码及初审、复审人员保管的正、副卡核对无误后办理销户手续或参照前述三、四的规定办理更换印鉴手续。初审及复审人员对更换印鉴的在接到新印鉴正、副卡后应换出原印鉴正、副卡,对销户的撤出原印鉴正、副卡。开销户经办人员收妥全套原印鉴卡,加盖"已更换"
或"已销户"章后,交给会计综合人员与当日凭证一起装订保管。对单位在新印鉴启用前签发的票据,按新印鉴卡背面的旧印鉴进行验樱
七、在单位开户、销户或更换印鉴时,开销户经办人员、初审及复审人员对收到的印鉴正、副卡应认真审查,开销户经办人员要及时登记"开销户登记簿",初审及复审人员要及时登记"印鉴卡使用情况登记簿"(附件二)。
八、作废的'印鉴卡(单位取走未送回、填错或盖错章等),开户银行开销户经办人员要负责收回,并在卡上盖作废章,确实收不回的要作出书面说明,经会计负责人签章后作为作废销号的依据,登记"作废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并注明作废原因。作废的印鉴卡要专夹保管,定期按重要单证的销毁办法组织销毁处理。
九、对空白印鉴卡要按重要单证的保管要求定期进行盘点、检查,使用中的正、副印鉴卡要经常进行检查核对(每月至少一次),核对情况要作出登记,并由会计主管人员签字确认。
十、坚持双人验印,初审人员与复审人员不得将印鉴正、副卡交叉使用保管。为减轻验印的工作量,业务量大的行,应积极创造条件运用"图章印鉴识别系统"验樱使用"图章印鉴识别系统"验印的行处,印鉴的录入应由会计主管人员和开销户经办人员双人操作,对签字印鉴可采劝图章印鉴识别系统"结合手工的验印方法进行。运用"图章印鉴识别系统"验印的管理规定,总行将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