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乙方开具的承兑汇票,有致期限按双方协定,货物按承兑汇票开出之日起35-40天内到达乙方指
定口岸(港口),如35天-40天内没到达乙方指定口岸,乙方有权在45天内收回乙方开具的承兑汇票,如35天内到达口岸,乙方承兑汇票可延长到货物交接清割为止,计作货款承兑结账。
2、乙方在接到甲方提供的商检部门检验合格的数据(过磅单、检验报告单)齐全无误交割后,不得超出三个工作日付款,拖延期按甲方货款金额2%的双倍赔偿经济损失。
3、港口产生的滞留等费用,甲、乙双方划清责任,甲方货到达口岸后检验合格,把所有清关单据移交给乙方之日起,前期费用由甲方负责,后期费用由乙方负责。
4、港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乙方有权拒绝接货,经双方协商无效,甲方需在3日内退还乙方的.承兑汇票,并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5、因包装是袋装,不可能百分百抽样,如发现在商检过程中发现有部分掺杂施假现象或存低品味装在内,经协商无效确定后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概由甲方负责。(货物必须在海关库内)若有争议交由CCIC与SGS仲裁。
6、甲方必须提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传真、电子邮件、单位文件)通知乙方到货时间、以便乙方做好接货准备工作,如延误通知,所造成后果责任由甲方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