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被告人如有与案情有关的别名、化名或者绰号的,应当在其姓名后面用括号注明;被告人是外国人的,应当在其中文译名后面用括号注明外文姓名。
③被告人的出生日期一般应以公历为准。
除未成年人外,如果确实查不清出生日期的,也可以注明年龄。
⑤被告人的住址应写被告人的经常居住地,但当其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时,须在其后用括号注明户籍所在地。
⑥被告人是外国人时,应注明国籍、护照号码、国外居所。
⑦对被告人曾受到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应当在起诉书中写明,其中,行政处罚限于与定罪有关的情况。
一般应先写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再写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况。
叙写行政处罚时,应注明处罚的时间、种类、处罚单位;叙写刑事处罚时,应当注明处罚的时间、原因、种类、决定机关、释放时间。
⑧写强制措施,必须注明原因、种类,批准或者决定的机关和时间、执行的机关和时间。
被采取过多种强制措施的,应按照执行时间的先后分别写。
⑨同案被告人有二人以上的,按照主从关系的顺序叙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