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为搞活经营,促进经济发展,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原则,遵照_相关法律法规,就土地山林租赁经营事宜签订本合同书,以兹共同遵守。
二、承租经营土地山林地点: 转包(租赁)山林的状况:合计转包(租赁)面积(大写): 亩。
三、承租经营经营方式:以当地林业部门提供的地界图(红线图)为准,其中包含地界内的山林、树木、河流、山塘、水库、道路、景观等,由乙方承租并以自主经营方式进行开发经营。其中,生产农田、斜岭、竹及老屋址不包含在本合同内,如需征用,需和甲方另行商议确定。
四、山林土地(租赁)期间,由于国家相关部门需要征收本合同内的山林土地相关地段,乙方应无条件让出该地段经营权,该地段的征收所得归甲方所有;该地段上的建设项目征收所得归乙方所有。
五、 甲方的人造竹木在符合国家相关法规的情况下甲方进行砍伐,乙方不得进行无理阻挠。甲方可以砍伐香菇、木耳种植所用木材(个体自由山的山林)。承租方(乙方)经营规定范围:以生态旅游、休闲、度假、种养植为主题的项目开发经营。乙方应在十年内开发经营,如果不开发经营而进行转让或转租给第三方,必须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六、转包(租赁)到期时,及时向甲方交还转包(租赁)的山林或者协商继续转包(租赁)。
七、本合同履行期间,即使下列情形发生改变,甲乙双方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内容履行各自义务:
a、甲方的负责人、经办人变更; b、甲方的名称改变、甲方分离或甲方与他方合并。
八、转包(租赁)期内,因依法征用林地等原因造成部分或全部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就变更或解除合同事宜达成书面协议。如乙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甲方不予退还乙方的费用,并且所承包山岭上的树木等经营成果无偿收归甲方所有。
九、承租金及承租金支付方式:每亩每年 元;合同签订并生效三日内五十年承租金,共计万元,由乙方一次性结清给甲方。
十、承租经营年期:共五十年,自20xx年 月 日起至20xx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甲方收回乙方承租经营权,场内不动产乙方无偿移交给甲方;如乙方需要继续承租有优先权,承租费标准按当时市场情况甲乙双方再行商定;乙方承租期内可以转让承租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