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方出租铺位座落于东莞市大岭山镇马蹄岗村振马路17号陆楚贤楼房一层,面积约150㎡,乙方承租铺位的用途是建材经销办事处。
二、租金及租期:铺位租赁期为叁年,前两年租金为每月人民币¥元,第叁年起租金递增10%,即第叁年每个月租金为人民币¥元整,租赁时乙方应支付首月租金¥元和二个月押金人民币¥元整,次月起每叁个月支付一次租金¥元,并应于交租月当月5号前付清租金。如乙方租金支付逾期超过半个月未付清,每逾期一天乙方同意甲方按所拖欠租金数额加收2%滞纳金;如乙方拖欠租金超过一个月时,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已交付给甲方的押金,作为乙方违约金归甲方所有,并由甲方收回铺位。
三、租赁期限:从20xx年10月10日起,至20xx年10月9日止,租期为叁年,装修期间(20xx年10月10日~20xx年10月19日)免收租金,铺租从20xx年10月20日开始。租赁期间乙方不得转让,否则按违约处理,甲方有权收回铺位。
四、甲方负责安装好铺位的总漏电开关及电表至门口,其余照明系统由乙方自行安装。每月电费由乙方负责且需准时缴交,电费暂按每1度¥元计,以后按供电部门规定收费;供水系统由甲方提供水源及安装水表,水费由乙方自行支付(每1m水费按¥元计)。
五、乙方如需改建房屋,一定要经过甲方同意方可,否则未经甲方同意,私自改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合同期满后,乙方不续租,所损坏财产由乙方负责修理完毕。
六、合同签订时,乙方应交付当月租金¥元,同时应交付¥元作为租赁铺位的押金。(押金在本合同期满后,如乙方无违反本合同的情况下,由甲方一次性无息退回给乙方)
七、在合同执行期满后,一切不动产物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自行拆除(电器设备除外)。合同期满后,乙方若续租,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但按当时价格。
八、合同期限内,乙方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当地政府的各项规定,做到依法经营,并办理有关的执照及证书,以及缴纳有关部门的收费。(垃圾处理费每个月¥元由乙方支付)
九、甲方所收取的租金均以收据收取,乙方如需发票,费用由乙方自理。
十、在合同期限内,乙方所经营企业的一切债权债务均与甲方无关,并不得用所租赁铺位作为任何抵押。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擅自解除合同,按违约处理,乙方违约应向甲方支付剩余合同期限所有租金累计数款作为违约金,同时所交的押金归甲方所有,如若甲方违约,应赔偿乙方所装饰的费用。
十一、本合同期限内,如遇国家或者当地政府征收,乙方自愿服从,甲、乙双方不作违约处理,土地及一切建筑物补偿归甲方所有,电器设备等可动产由乙方自行搬走,本合同自然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十二、本合同如有其它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一致后可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签字签章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