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爱国守法,恪守宪法原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履行各项职责,身体健康,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具备与所开展体育培训运动项目相应专业水平的培训能力。
2.教学人员、教研人员应持有以下至少一种证书:
(5)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确定的人才评价机构颁发的体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6)经省级(含)以上体育主管部门认可的相关证书。
4.培训机构可聘请持技术等级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体育志愿服务。聘用在境内的外籍执教人员,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并做好外籍执教人员持有资质证书的认证工作,严禁聘用在境外的外籍执教人员开展培训活动。
5.符合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的《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要求。
培训机构应配备与自身规模适应数量的执教人员,按照体育项目特点和培训规模控制学员与执教人员配比。原则上每班次培训的学员人数不超过35人,超过10名学员的培训应至少配有2名执教人员。
1.培训机构应与聘用的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
2.对初次招用人员,应当开展岗位培训,内容应当包括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有关政策文件要求等。
3.培训机构应组织执教人员参加体育部门举办的各级各类教练员线上线下继续教育培训。培训机构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在职执教人员内部培训,培训时长年度累计不少于90个学时。
4.培训机构应对拟录用的从业人员进行背景审查,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录用。
5.培训机构应建立学生信息档案,实现一人一档。教职工和学员基本信息应定期分别报当地体育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