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新马路平板玻璃厂对面。
原告上海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xx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及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称,原告自20xx年10月起对被告居住的小区实施物业管理。被告在该小区房屋的住房面积为XX平方米,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20xx年10月至20xx年12月为每月每平方米元(人民币,下同),20xx年1月至今为每月每平方米元。被告自20xx年10月起未交纳物业管理费。故要求被告支付自20xx年10月起至20xx年12月止的物业管理费3,389元,并承担逾期付款滞纳金4,158元。
被告李x辩称,其未交纳物业管理费是由于其房屋多次有漏水现象发生,多次向原告反映,但原告未帮其解决问题,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
经审理查明,被告李x系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果园一村12-2号501室房屋的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为XX平方米。原告于20xx年9月28日与被告居住小区的房屋开发商签
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于20xx年11月8日、20xx年12月22日又分别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上述三份合同约定由原告自20xx年10月起对被告所在小区进行物业管理,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20xx年10月至20xx年12月为元/月/平方米,20xx年1月至今为元/月/平方米。合同约定,物业管理费按月交纳,业主应在每月底履行交纳义务。20xx年10月起,被告未按约交纳物业管理费。20xx年3月28日,原告诉来本院,要求被告交纳自20xx年10月起至20xx年12月止拖欠的物业管理费3,389元,并支付滞纳金4,158元。
上述事实,由上海市房地产登记信息、《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果园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在接受了原告的物业管理服务后,理应及时支付相应的物业管理费。现被告拖欠不付,已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3,389元,合理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的诉讼请求,根据本案具体情况,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查档费、车资费、代理费等主张,缺乏相应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对被告的抗辩意见,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_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自20xx年10月至20xx年12月的物业管理费3,389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_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x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