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乙方应在合同约定的地区范围内从事招生代理与宣传等工作,但甲方在实际工作中另有约定的应从其约定。
二、乙方因进行招生活动、宣传、广告等活动产生的人力成本、物力成本,应当独自承担,独立核算。乙方应当保证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三、乙方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组建个人市场拓展团队,但是个人应当对团队负责。乙方组建的团队产生的一切责任,对外由乙方向甲方承担法律责任。
四、海报、传单、报名表、发票等招生代理所用的材料均由甲方提供。乙方不得私自印制招生、宣传海报或者传单。违反本条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含律师代理费、公证费、调查取证费、诉讼费等)。
五、乙方有义务在其代理范围内张贴海报进行报名宣传,海报与传单发放应当严格规范,不得在公共场所滥发传单、滥张贴海报。如因乙方在代理区域内进行广告宣传,导致甲方被处罚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乙方应当负责收集甲方所要求的相关市场资料,对于报名的学员信息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三日内报到甲方处进行登记。
七、乙方不得直接向学员收取任何报名费,应当告知学员向甲方指定的账号内汇入报名费。
八、报酬结算:甲方按照乙方每月所招收学生实际交纳的报名费的百分之计算提成费用支付给乙方。乙方除有权向甲方请求支付提成报酬外,不得请求支付其他费用。
九、报酬支付:甲方应当在每月20日前向乙方支付上个月的提成费用。
十、乙方在从事招生过程中,不得承诺包就业,否则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乙方独自承担。
十一、乙方在应当认真核查报名学员的资料信息,按甲方要求收集学员的相关资料,并将资料提交给甲方审核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