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测绘服务效能,根据《_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苏自然资发〔2020〕202号)、《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优化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事项清单的通知》(连委办发〔2022〕2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多测合一",是指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涉及的测绘事项,分阶段或全流程整合成一个测绘事项。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涉及的选址测绘、勘测定界、地籍调查等整合为一个测绘事项;施工许可阶段涉及的放线测量、房产预测绘等整合为一个测绘事项;竣工验收阶段涉及的规划核实测量、房产实测绘、人防测量等整合为一个测绘事项。一个测绘事项委托一次,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一家测绘服务机构承担,实现"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其中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采用"多测合一"方式开展各审批环节测绘业务,社会投资项目鼓励采用"多测合一"方式自主委托开展各审批环节测绘业务。
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多测合一"改革工作牵头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等部门做好"多测合一"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测绘成果互认共享等工作机制和工作流程,明确相关测绘标准,指导业务工作,监督落实情况。
第五条 "多测合一"业务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的市场竞争原则。从事"多测合一"业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专业类别和作业限制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对于合法的测绘服务机构,不论其所属部门和地域,均可参与本市"多测合一"业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分割、封锁、垄断测绘市场。"多测合一"项目不得分包、转包。
第七条 "多测合一"成果应当使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执行《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规程》《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面积测绘指南(试行)》《连云港市建设工程验线暂行办法》《连云港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暂行办法》等,以及国家、省、行业现行技术标准。
第九条 测绘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合同载明的测绘任务和时间要求,提前与相关主管部门进行业务衔接,在不同的时间节点和建设环节开展专项测绘作业,并按照"多测合一"成果报告范本的格式要求,分别出具成果报告,加盖测绘资质专用章,经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后,提交至"多测合一"管理平台。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对测绘成果进行审核,分别出具审核意见。通过审核的测绘成果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各阶段共享使用,不得要求建设单位重复测绘和重复提交测绘成果。
第十条 "多测合一"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工序和工作量,分类计算和汇总测绘服务费用,国家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在保证测绘成果质量的前提下,由委托双方根据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态协商确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加强对明显低于市场平均价格水平的"多测合一"项目的质量监管。
第十一条 测绘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测绘成果的检查,对"多测合一"项目成果质量终身负责。建设单位对其提交的成果真实性负责,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测绘服务机构伪造、篡改测绘成果。
第十二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强事中事后测绘成果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多测合一"测绘服务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建立诚信档案,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后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上的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涉及的选址测绘、勘测定界、地籍调查等,由政府购买服务,免费提供给建设单位使用。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3年7月31日。市、县(区)已出台有关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测绘合同的,仍按原合同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