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超市食品安全主任和食品安全员。其中,食品安全主任由超市开办单位负责人担任,为各超市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本单位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带头提高全员食品安全意识和政策法规素质,督促食品安全员和全体员工落实食品安全措施,及时制止和纠正不安全食品经营行为,整改和消除各类食品安全隐患,参与指挥现场食品安全应急处置行动,对本单位食品安全承担全面责任;食品安全员由超市开办单位视自身经营规模自行确定人数,原则上不少于2名,为各超市食品安全直接责任人,实施考试上岗,对考试合格的人员发给《食品安全员上岗资格证》。各超市开办单位必须聘用具有上岗资格的食品安全员,负责实施食品质量检验,查验进场票、证,不得漏查、误查。食品安全员同时负责协助食品安全主任监督本单位内部食品安全制度的具体落实。
(二)在超市显眼位置公布食品安全主任和食品安全员的姓名、职务、照片、工作职责、安全责任、联系投诉电话,加强对食品安全责任人的公众监督和约束。
(三)设立制度政策公开栏。在超市显眼位置上墙公开"市场食品准入七项管理办法"等政策制度,具体制作规格应与本店规模、环境、位置条件相适应,方便市民了解和监督。
(四)建立和落实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严格查验食品供货方、生产厂的资格证明、食品质量合格证明及包装食品标识的真实性、合法性。
(五)建立和落实进销台账制度。各超市必须建立食品进销纸质台账或电脑台账,详细记录食品购进及销售的品种、批次、数量、时间、供货方名称,纸质台账要将食品进货票证一并粘贴在台账中保存,做到账票相符,建档备查。
(六)预包装食品的外观及包装标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国家认定标准。
(七)需保鲜温控食品必须按要求置于相应温控设备内陈列和贮存。保证食品符合卫生、质量的要求。
(八)不经销无合法来源、假冒伪劣、过期变质食品,发现有质量问题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下架,根据检验认定结果依法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九)销售食品时应当向消费者出具销售发票(或收据)或商品信誉卡,并处理好消费者投诉,依法履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义务。
第一条 本标准适用于商城县城区便民菜店的设施建设及改造。
第二条 便民菜店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规、规范、规程的要求及卫生、环保、消防等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便民菜店应选择在居民集中区,方圆500米范围内无专业市场,新建小区暂时无专业农贸市场的区域内。周围交通便捷,有非机动车停放点。使用面积原则上不小于50平方米,控制在200平方米以内。
第四条 便民菜店的店招牌按统一要求式样制作。在店内醒目位置应悬挂工商营业执照、摊位证、卫生许可证。
第五条 便民菜店商品应按蔬菜类、水产类、粮油类、肉类、禽蛋类、果品类、熟食类、副食干杂类等设置销售区。不得经营除蔬菜、食品以外的其他商品。
第六条 便民菜店内经营设施既应满足经营要求,又要符合市场卫生、消防疏散需要。售货台需整齐美观,用釉面砖贴面(肉档台面可用厚质木板或聚丙烯塑料板铺设);售货台面靠通道外沿边侧设挡水沿,售货台挡水沿高度不低于10-20厘米;地面应采用防水、防滑、清洁的地砖;内墙瓷砖面高度不小于2米。场内地面、下水道应合理设计,排污性良好。家禽类、冰鲜类应采用冰柜保鲜销售。熟食腌卤类售卖间内必须设置洗手、消毒设备及防蝇、防鼠、防尘设施。
第七条 便民菜店应保持店内通道畅通,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安全出口净宽应满足消防规范要求。
第八条 便民菜店应统一使用标准电子计量器具。场内应设置商品分类标志牌、公平秤、监督投诉电话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