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该物业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以【房地产证】【预售契约】【房屋买卖合同】为准,若实际面积有差异,卖方同意以本承诺书订明面积所得的单价为标准增收或减付,并同意不以此作为取消交易之理由)。
2、卖方同意承诺以人民币元(¥ )出售该物业,卖方并同意按下述方式收款:
a)、人民币元(¥ )于签署本承诺书后收取作为临时定金;
b)、人民币元(¥ )于时或年月日或之前收取作为加收定金;
c)、人民币元(¥ )于时或年月日或之前收取作为首期余款;
d)、楼价余款人民币元(¥ )于时或年月日或于该物业产权交易过户完成时或银行办妥抵押登记时收取。
3、卖方于收取定金时,须出示【房地产证】【预售契约】【房屋买卖合同】【共有人/配偶同意出售证明】【委托公证书】等有关证明文件;买方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时,卖方无条件提供买方办理产权手续过程中的一切证明文件。
4、卖方承诺该物业以【空置状态】/【连现状家具及电器】/【连现有租约】等一同交易。
5、卖方须保证对该物业享有完整所有权,并无存在隐瞒与该物业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等违反诚实信用行为。卖方应在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前将有关物业的产权纠纷、债务、税项、租赁以及抵押等事项处理完毕,并保证过户完成时买方无需对上述事项负责。否则,卖方须赔偿买方及中介方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费用。由于卖方原因,造成该物业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被政府或司法机关查封等情形由卖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一切费用。
6、卖方承诺协助买方于办理产权手续时签署有关转让文件及出示有关证明文件,并于该物业产权登记完成前付清一切有关该物业之产权瓜葛、债务、税项、抵押、银行按揭供款及杂费(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煤气/电话/管理/设备开通及物业维修基金等费用)。
7、卖方同意,如卖方签署本承诺书后,买方在办理该物业产权登记手续时因卖方事前责任及其它未完善事项引起的产权在年月日前不能办理,则卖方除需双倍返还订金外,并须向中介方支护上述楼价6%之金额作为违约金,及赔偿买卖双方咨询及中介服务费金额的总和及支付买方因追究违约方违约责任而发生的律师费用给买方。
8、卖方同意卖方之税费由负责,买方之税费由负责,其它有关费用各自负责。
2、一旦双方发生合同纠纷,中价方公平、公正、公开的调解买卖方合同纠纷,各方协商未果,与守约方一同追诉违约方责任,如果一方提起诉讼,无条件的及时接受诉讼传证。
三、本承诺书一式三份,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买卖方各执一份、中介方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卖方同意如因本承诺书产生的纠纷由买卖方及中介方协商处理,协商未果,另一方可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