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方在此确认,就本协议项下的股权转让事宜,若本协议各方为办理标的股权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应工商登记机关的要求就股权转让事宜另行签署相关协议、文件的,该等协议、文件仅用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不构成对本协议的任何补充或修改,各方的权利义务仍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执行。
2.本协议所列明的保证和承诺均是分别和独立的,除本协议另有明文规定或各方另行书面约定外,不得因本协议任何条款中可能包含的任何相反的意思表示而受到限制。
3.本协议的约定包括本协议所列明的保证和承诺,如未按本协议及时完成履行此等约定仍然全面有效。
4.任何一方未能或延迟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享有的、或要求另一方履行义务的或追究另一方责任的任何权利、权力或特权,不应构成对该等权利、权力或特权之放弃,单一或部分地行使任何权利、权力或特权亦不应排除对其他权利、权力或特权的行使。
5.本协议各方须做出及签署或确保做出及签署所有为执行本协议的条款所需的进一步行动、行为、事项和文件,以使本协议所预期的目的完全实现。
6.本协议所有段落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而设,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影响对本协议内容解释。
7.本协议是各方就本协议所涉内容的完整文件。本协议,连同本协议的任何附件构成本协议各方的全部协议。如本协议的规定与各方此前签署的意向书或其他法律文件(比如:在工商局备案的《股权转让协议》)或其他书面和口头的约定有不一致的地方,应以本协议的内容为准。
8.本协议壹式_______份,各方各执壹份,其余用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其他行政许可(审批)手续,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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