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乙方已充分了解甲方公司规模、背景以及经营模式,并认同其市场前景,拟投入风险资金与甲方共同创业。
二、乙方已选中并决定投资入股甲方公司(位于号),愿意与甲方签订本意向书,并同意按本意向书要求与甲方签订正式的《投资入股合同》。
三、乙方选定公司,决定投资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陆万元整),作为入股资金。乙方每年按本公司年营业额的%进行分红。
四、本意向书签订的同时,乙方应当向甲方交纳意向保证金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元整)。
五、乙方应于自本意向书之日起至9月15日内,携带本意向书及乙方身份证、印章与甲方签订正式的《投资入股合同》及相关文件,并按《投资入股意向书》支付入股款项。乙方依据本意向书支付的意向保证金自动转作为入股款。
六、如乙方逾期未与甲方签订正式的《投资入股合同》及相关文件,视为乙方自动放弃,甲方有权无需通知乙方而将该股权另行出售,乙方依据本意向书已交纳的`意向保证金不予退还。
七、本意向书签订后,如乙方提出放弃入股,乙方已交纳的意向保证金不予退还。
八、本意向书签订后甲方不得另行出售该股权,除非本意向书约定的另行条件具备或本意向书失效。
九、本意向书仅限于乙方本人享有,不得转让,《投资入股合同》中的买受人应当与本意向书中的乙方一致,否则,视为乙方放弃入股,甲方有权拒绝与其签订《投资入股合同》及相关文件,并有权将该股权另行出售。
十、乙方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以本意向书记载为准,为甲方向乙方发出任何书面通知的唯一地址,乙方保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准确无误且长期有效,如有变更乙方应当以书面形式自变更之时起小时内通知甲方。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十一、本意向书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且乙方全额交纳意向保证金之日起生效,在正式的《投资入股合同》生效同时失效,乙方同意届时将本意向书原件交还甲方。
十二、本意向书一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