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财务管理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向主管税务局申请领购发票。
1.1.2 财务专人对领购的发票及时进行检查,如有残缺、少份、缺号、错号、上下联错位、未印防伪标记等印制问题,应整本退回。
1.1.3 严禁向税务机关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发票。
1.1.4 财务管理部门设立《发票领购/验销簿》、《发票开具签收登记簿》,由财务专人对发票的领购、使用、结存进行登记。
1.2.1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出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发票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应及时和客户沟通。
1.2.2 及时填写情况说明,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1.2.3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开具红字发票。
1.3.1 只有在当月开具金税系统未抄税且发票联次齐全时才可以作废发票。
1.3.2开票员作废发票时,要保证开票系统和纸质发票同时作废,并在纸质发票的所有联次加盖作废章。
1.4.1 公司业务部门需要开具发票,首先由经办人员提供相关经济业务信息(主要是邮件,含客户信息、金额等),经核对无误业务部门领导审批后,财务部门再次审核无误后予以开具。
1.4.2发票的开具必须按照以下要求
(1)、所有发票须由公司财务专人按发票号码顺序填开。
1.4.3 相关业务人员到财务部门领取其办理业务开具的发票,核对一致后进行签收。业务部门在收到财务专人开具的发票后,应及时将发票转交或快递给客户,并请对方核对发票内容。
1.4.4 对客户拒收的发票,业务部门在接到拒收通知后及时说明原因,并将该发票退还至财务,并在财务部门重新开具后及时交给客户。财务收到的退还发票视具体情况红字冲销或作废后,向客户重新开具。
1.4.5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转借、转让、代借发票。
1.5.1 公司财务管理部专人负责保管购买的发票和开具发票的专用设备。
1.5.2 公司财务管理部按照税务机关要求,登记发票的领、购、存登记簿,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1.5.3 如发票保管人员工作变动,必须履行发票管理交接手续。
1.5.4 发票丢失,必须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税务机关备案,对因发票丢失造成损失的追究发票管理人员的责任。
2.1.1 公司在购买商品、接受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需要支付款项的,应当向收款方索取发票、行政收据或其他票据。
2.1.1.1发票种类是否与所发生的经济业务性质相符合。发票种类只能在其适用范围内使用,以下是主要发票种类与适用范围举例(各地略有不同,可与各地财务部咨询)
(1)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于购买商品货物、水电汽等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此类发票可用于抵扣增值税)
(2)增值税普通发票:适用于零星采购日常消费物品;(此类发票不可抵扣公司增值税)
(3)各省市地方税务局发行的通用发票(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通用定额发票):适用于除按国家规定必须使用专用营业税发票外的大部分服务业务;
(4)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适用于机动车采购业务;
(5)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于在境内购买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此类发票可用于抵扣公司增值税)
(6)建筑业统一发票:适用于建筑安装业务、装修业务;(业务发生地与发票所属地应一致)
(8)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适用于购买航空电子客票行为;
(9)行政事业性收据:适用于政府等国家机关团体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含专项资金、附加)项目;
2.1.1.2 除以上全国统一规定的发票种类外,各地方税务局还现存在以下发票种类:
(1)服务业发票:适用于除广告业、旅馆业、建筑安装业、房屋租赁业、房地产业、技术贸易业、律师业、拍卖行业、全国联运业务、个体旅馆业、个体服务业、照相业等业务外的营业税应税业务。
(4)技术贸易发票:适用于技术转让等技术服务业务。
(5)律师业、拍卖行业、全国联运业务、照相业发票:适用于律师行业、拍卖行业、全国联运业务、照相业。
(6)个体旅馆业和个体服务业发票:适用于个体从事旅馆业和服务业行为。
(7)餐饮住宿定额发票:适用于餐饮业、宾馆住宿服务行为。
2.1.2各部门在接受发票时应认真检查发票是否符合规定,对于不合规发票财务应拒绝报销或付款。报销及请款人员应在2周内提供合规发票,超过期限可不予受理。
2.1.3.1各部门需对接收到的发票认真审核,审核内容主要如下:
(3)发票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等项目是否填写齐全;
(4)发票注明的开票公司名称、加盖的发票章或财务章是否相符;
(5)发票各项目不得涂改;票据填写内容要齐全;机打发票不得手写;
2.2.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应在开具180天内认证;逾期发票应予以拒收。
2.2.2每月结束后,由财务人员将发票抵扣联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2.3.1业务经办人员在取得发票后应及时办理财务结算手续。
2.3.2财务人员收到发票后应及时进行审核、认证,不符合记账条件的,应及时将发票退回并向经办人说明原因。符合记账条件的,按照公司财务要求进行记账及原始凭证后续管理。
2.4.1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的规定办理。
2.4.2对于无法取得发票的,必须经主管部门经理证明,财务管理部审核后方可报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