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______项目地下一层商铺使用权转让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乙方自愿向甲方出资购买______项目商业部分地下一层 号商铺使用权,该商铺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该商铺使用权单价为:人民币 元/平方米,该商铺使用权总价为:人民币 元,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二、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 元整;
三、于 年 月 日前支付余款: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四、乙方向甲方全额支付商铺使用权转让费后,即取得该商铺的使用权,其使用期限与该项目土地批准使用期限相同,即从该商铺交付之日至土地使用证载明的最后使用年限为止,但没有所有权。使用期满后,甲方有权收回使用权,如乙方愿继续使用,应在使用期到期日提前六个月向甲方书面申请,甲方同意后,双方另行签订协议约定。
五、乙方所购买的商铺使用权可以转让,但需经甲方同意并向甲方或所属物业管理部门备案。
六、乙方未在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时间内付款,每日按欠缴金额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所交定金不予退还。
七、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该商铺验收合格后,交付给乙方使用。如遇政府政策影响或特大事故造成的停水、停电而导致的工期延误,甲方可予以延期30日交付乙方使用。
八、乙方使用该商铺,应当接受城建人防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在使用期间,如遇不可抗力、战争等因素造成乙方无法正常使用该商铺,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九、乙方使用该商铺所发生的所有税、费,由乙方承担。
十、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本协议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持贰份,乙方持壹份。
帐 号:
合同订立时间: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 日 合同订立时间: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