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装门市位于神木县麟州街中段,面积大约60平方米。
第一条 自本店面转让协议书生效之日起,包括预付定金乙方应付给甲方门市转让费用共计 元整(大写: );该费用包括甲方对该房屋装修和目前该商铺内甲方所有投入设备、商铺内现有货物的所有权的转让。
第二条 甲方需保证与房屋所有权所签订的店面转让协议书的真实有效,保证与乙方进行转让的行为是合法并被房屋所有人允许的,若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使用本服装商铺或者影响正常营业的,甲方应当承担乙方全部押金与房租以及货物损失,并返还所收取的乙方转让费用。
第三条 本店面转让协议书生效后,甲方与该商铺房主所签订租赁店面转让协议书失效,甲方不得再私自进入乙方已经承租的店铺,不得再进行任何经营与管理活动。
第四条 甲方应该协助乙方办理该店铺的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的过户手续,但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接手前该店铺所有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负责;接手后的一切经营行为及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
第五条 如乙方逾期交付转让金,除甲方交铺日期相应顺延外,乙方应每日向甲方支付转让费的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逾期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店面转让协议书,并且乙方必须按照转让费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甲方原因导致转让中止,甲方同样承担违约责任,并向乙方支付转让费的10%作为违约金。
第六条 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导致乙方经营受损的与甲方无关,但遇政府规划,国家征用拆迁店铺,其有关补偿归乙方。
第七条 本店面转让协议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 本店面转让协议书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