瞻养人与被瞻养人的关系是儿子与父亲和儿子与母亲的关系、
儿女瞻养、孝敬父母是天经地义,责无旁贷的义务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根据我们家庭的实际情况,保障父母病有所医、老有所养、现制定本协议、
一、建立养老、医疗基金、在曾集农业银行以父亲或母亲的名字开户,瞻养人每人必须在每年的月日存入元,元,元、(此为基数,上不封顶、)存折由父母保管,密码暂由瞻养人推举其以外诚实守信的人保管、此存折(卡)为专用存折(卡)、自被瞻仰人丧失劳动能力时开始启用。
二、存折里的款项必须专款专用、只能用作医疗(住院、大额门诊如检查、检验)和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不能自理(指重病、年迈、意外等原因造成、下同)的日常生活料理以及后事(安葬)等的费用开支、这些开支的费用必须以发票、条据等公示于所有瞻养人后据实销帐、有必要建立<收支明细账>。
四、基金建立期间,若发生赤字的无条件由三个瞻养人公摊。
五、除基金外,瞻养人公摊费用或其他事项(如客人祝寿的礼金等)产生的所有结余款必须进入该存折,包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款等等、
六、被瞻养人(父、母)的劳动所得由他们自己支配,其财产有权依法处分、瞻养人和其他子女不得干涉,不得随意享有,更不得占有和强行索取、应当享有的,必须遵从他们的意愿许可、其余当事人有知道是父母的真实意思表示的权利、没有享有的不得责怪、埋怨、
七、父或母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后,其农田不能耕种、收获时,儿女有帮助劳动的义务,未参加劳动的须以资代劳、若生产资料和雇请劳工等的生产成本开支不足的部分可在存折里取出先行垫付、收获后,除留足必需的口粮口油和生活开支外,其余所有收入均必须进入存折、帐目必须清楚、
八、父母的房屋和生活、生产用品等,瞻养人有帮助维修的义务、超过300元的大额开支不得在基金中支出,应由瞻养人另行公摊、
九、平时瞻养人(做儿女的)要经常或带孩子回家探望父母,帮助他们做事,尤其是父母力所不能及的事。陪他们聊天、原则上住家距离较远的客运班车车票在10元以上的2个月回家看一次,5元以上的的1个月回家看一次,较近的每周末回家看一次、若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不能自理时探望密度增加1—2倍。所产生的生活费用由当事儿女自己支付、同时对基金账目进行必要的审核。
十、被瞻养人(父或母)丧偶后,应尊重其意愿、愿意一人独处的或愿随任意一个瞻养人的,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不能自理时,其《土地使用权证》的所属田产、房屋、宅基地及其附属物的流转所得或租金所得,进入该基金存折、由具体照料其生活的瞻养人支配。有遗嘱的遵其遗嘱,没有遗嘱的该瞻养人可作遗产继承。其他瞻养人不得有任何异议。
十一、在父或母愿意一人独处且生活不能自理时,具体照料其生活的瞻养人,若有必要,做好起居、饮食、洗浴、排泄、用药、情绪表现、心理疏导等护理记录。在基金中提取的护理费用,其他瞻养人有监督的责任和知晓的权利。被瞻养人已出嫁的女儿有代位瞻养和继承的`权利。
十二、第十一条具体照料生活的瞻养人其劳务费用可依照当时的市场行情按月计算。是基金应缴人的,可减免或部分减免,若有不足的,可从基金中补足
十三、基金缴纳基数也可视情况分三阶段递增。具体数额由瞻养人共同商定。第一阶段为父或母还能劳动,但年迈体弱疾病缠身如目前的状况。第二阶段为父或母有一方已丧失劳动能力,这一阶段须适当增加基金基数。第三阶段为丧偶或二老都丧失劳动能力应在第二阶段的基础上再增加基金基数。
十四、基金到被瞻养人后事办理完毕,其运作终止、若欠缺的由瞻养人公摊、
十五、瞻养人若有不及时缴纳协议规定的基金数额并在立据之后时间超过一个月的,若违反第一、四、五、六、七、九、十一其中任意一款规定的,除无条件接受质询、谴责和相关法律规定的惩罚外,被瞻养人的生日和去世后所举行的任何如"元三、五七、生期、忌日、百日、周年、除服"等活动该瞻养人均不得参加。被瞻养人去世后举行悼念活动的文告或立碑的碑文等均不得列入该瞻养人的姓名。取消其孝子身份。
十六、为保证本协议的有效进行,赡养人必须在附件(见后)上签字。
此文本若有未尽完善之处,经协议当事人统一协商后加以补充、
瞻养人签名:____瞻养人签名:____瞻养人签名: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