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各个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由于地位、作用不同,追究法律责任也应区别对待,依照我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根据本案案情我们分析一下被告人*****在本案中到底是处于什么地位、起了什么作用,首先通过庭审可以看出*****并不是本次抢劫行为的提议者、主导者;其次具体的犯罪分工、踩点也不是被告人安排的;再次抢劫使用的凶器并不是*****事先准备的,也不是他交给其它人的,抢劫过程中其也未携带、持有凶器;再次在抢劫过程中*****仅处于望风的角色,未直接实行犯罪,也未通过电话或者其它手段指挥他人抢劫;最后销赃也不是被告人进行的,且被告人仅分得很小一部分赃物。从上述几点事实不难看出被告人*****参与本次抢劫系处于服从地位,在整个案件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我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此之前从未触犯过国家的法律,属初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初犯的处罚意见,应当依照被告人主观恶性程度,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这一情节请法庭在量刑时能充分予以考虑。
(四)从本案的量刑协调性来看,对*****应减轻处罚,被告人与****相比,两人均为自首,但*****的自首是被司法机关因戒毒控制后而主动交待,而被告人的自首是真诚悔悟,主动找到公安机关自首的,这两者有一定的区别;另外******在犯罪中属于实行犯,而被告人处于望风地位,两者作用也有一定区别;最终*****经贵院审理宣三年,因此辩护人恳请从案件各被告人量刑协调一致的角度而对被告人*****减轻至三年以下刑事责任
(五)家庭困难,妻子与其离婚,两个孩子一个十一岁,一个六岁均需要其抚养,因此恳请贵院能对其从轻处罚,使其早日回归家庭,承担做父亲的责任。
(六)被害人的损失基本追回,本案也未造成被害人身体损伤。
纵观本案全部事实,被告人*****系从犯、初犯、自首,并且认罪态度好,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既未造成财产损失,也未造成人身损害,社会危害性不大,主观恶性小,因此恳请法庭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被告人*****减轻,这既可以使犯罪的人得到应有的惩罚,又可以使我国"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得到落实,给一时失足的被告人以改过自新的机会,真正的实现我国刑法的根本目的。
这次被告人犯罪与其法制观念淡薄有关,希望被告人能从中吸取教训,从此永不做违法的事情,悔过自新重新做人。
二、刑事案件的辩护词是否一定要书面?
不一定非要书面辩护词,但提交书面的辩护词有助于法官更详细、准确的了解辩护人的辩护观点,对辩护是有利的。辩护词可以开完庭后马上提交,也可以在庭后的一段时间内整理后提交法庭。
三、刑事案件的辩护词什么时候提交?
辩护词在开庭前10日便可提交,但是怕辩护词有变动,很多律师会选择在庭审结束后递交审理案件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