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事物、历史事实、历史结论、历史现象、历史观点、历史解释、历史叙述、历史评价。
1.历史事物:指的是具有一定历史文化、历史价值和历史地位的事物。
2.历史事实:指历史上已经发生的过程和事件,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3.历史结论:指人们对历史现象或历史事件的总结性认识,主要包括对历史现象或历史事件的性质、意义、历史地位等所作的总结。
4.历史现象:指历史运动的外部联系和表面特征,是历史本质的外部表现。历史现象和历史本质是构成一个历史事物的两个基本的要素。
6.历史解释:指以史料为依据,以历史理解为基础,对历史事物进行理性分析和客观评判的态度、能力与方法。
7.历史叙述:所有历史叙述在本质上都是对历史的解释,区别只是在于解释的正误、深浅。人们通过多种不同的方式描述和解释过去,通过对史料的搜集、整理和辨析,辩证、客观地理解历史事物,不仅要将其描述出来,还要揭示其表象背后的深层因果关系。通过对历史的解释,不断接近历史真实。历史叙述基本上包括史实和解释。
8.历史评价:是从某个角度对历史上的人或者事情进行评价,必须有鲜明的立场,比如是从唯心主义,或者唯物主义,具有相当的主观性。
(1)比较法。历史现象、事件、人物纷繁复杂,千差万别,但大都可以从某个角度归纳。同类的现象、事件、人物都有一定的关联,可以进行比较评价。
(2)综合法。历史上有许多重大事件、重要人物。对重大历史事件的评价,要求全面具体地分析综合,对重要人物的评价,不能只看一时一事,要看他们的全部活动。
(3)功过法。历史上有不少重要人物,其活动有的符合国家民族利益,对社会发展、历史前进有重要意义。有的则违背国家和民族的利益,妨碍甚至阻碍了社会发展、历史前进。
(4)历史评价法。历史主义要求把历史事件、历史人物置于当时具体的历史条件和历史背景中去分析、去评价,既不能把历史人物理想化而任意拔高,也不能用今天的标准去苛求历史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