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5月2日,为了保护生态环境,规范煤矿开采秩序,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子虚省政府颁布了《子虚省煤矿开采环境安全许可证发放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其中规定:子虚省已开办的煤矿企业应当自该暂行办法颁布之日起3个月内应当向子虚省环保局申请环境安全评估,必须通过子虚省环保局实施的环境安全评估,获得煤矿开采环境安全许可证,才能继续营业,否则应当停业整顿,在三个月内再次评估,仍不能通过的,将终止煤矿开采资格。
红日煤矿公司承包了子虚省乌有市甲煤矿,2005年8月3日,红日煤矿公司委托绿荫贸易公司以信函方式向子虚省环保局提出了环境安全评估的申请,8月10日环保局电话告知红日公司申请材料不齐全不予受理。
8月15日红日公司提交了齐备的申请材料后,环保局受理了红日公司的申请,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指派工作人员张某对红日公司进行核查,张某要求红日公司购买子虚省环保局组织印刷的《煤矿环境污染预防方法》100本(每本80元),否则不予许可,红日公司拒绝了张某的要求,张某于是在核查报告中作出了红日公司阻挠核查工作、无法核实申请材料真伪的结论。9月10日,省环保局根据张某的核查报告,做出不予发放煤矿开采环境安全许可证、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的决定。
2005年10月31日,红日公司向子虚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省环保局的决定,并赔偿因停业造成的损失100万元,子虚省人民政府于2006年1月20日认定,省环保局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主要事实不清,省环保局应当在20天内重新核查,根据核查结果作出新的决定。
问题:
1、8月3日,红日公司委托绿荫公司以信函方式提交申请合法吗?8月10日省环保局电话告知红日公司不予受理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2、在对红日公司的审查活动中,省环保局的哪些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
3、除了提起行政复议外,红日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吗?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