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对集体经济和对私营、个体经济政策的区别。前者是鼓励、指导和帮助;后者是引导、监督和管理。
2、再次提醒注意第9条第1款中几类自然资源所有权人的差别。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既可以属于公民所有,也可以属于集体所有,但矿藏、水流只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水法》第3条第2款规定,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3、分清楚精神文明建设两项内容各包含了哪几个子项内容:
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分为两个方面:
(1)普及理想道德、文化和法纪教育,培养"四有"公民(第24条第1款)。
(2)提倡"五爱"教育,树立和发扬社会公德(第2款)。
(3)进行马克思主义教育,反对腐朽思想(第2款)。
5、《宪法》第31条是我国建立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依据,注意只有全国人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6、第64条宪法的修改多数票表决之基数均为"全体代表",而非"出席会议的代表"。
7、全国人与人常委会都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但修改宪法权专属于全国人,人常委会可以解释宪法。人常委会有权修改、补充基本法律和解释法律。
8、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9、第65条第4款全国人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禁止全国人常委会组成人员担任的三类职务是指任何级别的职务,而不仅仅指中央国家机关职务。
10、全国人民代表会常务委员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不包括秘书长和委员
11、三机关相似职权比较
(1)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
(2)全国人民代表会常务委员: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
(3)全国人民代表会: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12、第96条的第2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乡级人不设常务委员会。
13、第97条,应记住直接选举的适用范围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14、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行使同级一般行政区域地方国家机关职权和同时行使自治权的国家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会和人民政府(第112条)。为保证国家司法制度的统一性,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不是民族自治机关,不行使民族自治权。
15、民族自治的一个重要内容体现:第113条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第114条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16、上级法院监督下级法院;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法院对产生它的权力机关负责;检察院对产生它的权力机关和上级检察院负责(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及其常委会负责)。
1、注意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的分界。读者可作这样的记忆:县级以下(含县级)直接选举,县级以上(不含县级)间接选举。此处选举是指选举人代表,而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注意第26条第2款精神病患者是有选举权的;注意第6条第3款规定的旅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可参加原籍地或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的条件:
3、准确掌握各级别人选举的主持者为谁:地级市以上人选举由本级常委会主持,县、乡两级人选举由选举委员会主持。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会代表的选举工作。注意上级人常委会对下级选举的"领导"与"指导"不同。
4、第10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确定。设各级人代表名额的确定机关、备案机关: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的人民代表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确定,报全国人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乡级的人民代表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县级的人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确定,报上一级人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5、严格执行城镇与农村人代表所代表人口数之比为1∶4的有以下几个级别的选举:
(1)自治州、县、自治县(有例外,见第12条第2款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镇的人口特多的,或者不属于县级以下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人数在全县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较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同镇或者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比可以小于四比一直至一比一。);
6、不执行以上比例的有:
直辖市、市、市辖区(第13条直辖市、市、市辖区的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多于市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仅概括规定不相等比例。
7、注意第12条第2款调整比例的有权决定机关:省级人常委会。
8、直接选举的选区划分标准: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注意每一选区的代表人数:选区的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
9、选民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直接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精神病患者有选举权,但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不列入选民名单。
10、有关对选民名单不服的救济程序:(1)申诉;(2)选举委3日内作出决定;(3)不服选举委决定,在选举日前5天向选区所在地基层法院起诉;(4)法院实行一裁终局制。注意上述有关3日与5日的期间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