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3条规定:犯罪是"危害社会、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据此,犯罪有三个基本特征:①社会危害性、②刑事违法性、③应受刑罚处罚性。大纲之所以称其为"文理解释",是因为这犯罪概念、特征是根据刑法第13条规定作出的解释。这也是往年大纲的一贯说法,今年大纲继续保留。
与上述"文理解释"相对应,今年大纲增加了犯罪概念、特征的"论理解释",即犯罪具有"违法性"和"有责性"的特征。说这是其"论理解释",是因为学者或者学说向来认为:犯罪是"客观违法、主观有责"的行为,据此犯罪具两个一般要件或特征,即"违法性"和"有责性"。
1、"违法性",指犯罪应具有侵害法益性,包括两种情形,其一是对法益造成实际侵害(实害);其二是对法益可能造成侵害(危险)。法益,即刑法保护的利益,如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刑法分则各章节条所保护之利益(或社会关系)。由此可见,犯罪的"违法性"特征,不过是"社会危害性"换个"马甲"的说法,违法性的内容就是对法益侵害性,不过是"犯罪客体"(侵害法益或社会关系)换个"马甲"的说法。因为问及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具体危害到什么?就是危害到刑法保护的社会利益(或社会关系或客体)。这种变化用简单的公式表示就是:
社会危害性→侵害客体=违法性→侵害法益→实害或危险。换个"马甲"的效果是,对犯罪本质的表达比社会危害性更具体明确:是对刑法保护利益的危害。
考生须注意,大纲对违法性采取"法益侵害说",意味着犯罪本质论上将重视犯罪之结果的无价值(结果无价说),据此,对于不可能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能犯,将认为不成立犯罪。对于"行为犯"的概念,也将采取排斥态度。
2、"有责性",指犯罪应具有非难可能性。"非难",就是责备、谴责、过错、罪过的意思。犯罪不仅仅是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违法·危害·侵害法益)而且行为人在主观上应受到非难(谴责·罪过等),其非难可能性体现为故意地(或过失·期待可能性·有刑事责任能力)侵害法益。
其实刑法第16条就规定了犯罪违法性和有责性两个特征:"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据此条规定,客观"造成了损害"和主观"故意或过失"二者皆备,才是犯罪。"造成损害"是违法因素;故意或过失是责任因素。
3、学说上(学理)常用的犯罪概念是:犯罪是该当构成要件、违法、有责的行为。因为这是根据犯罪构成一般要件对犯罪下的定义,所以也称为犯罪的构成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