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四章第二节"审判管辖"中,删除考点"审判管辖的分类"。
2.第六章第二节"我国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中,考点做了调整,考点"辩护人的权利"下新增"阅卷权"、"会见通信权"、"调查取证权"、"提出意见权"、"申诉控告权"、"人身保障权"6个子考点。
3.第七章第一节"刑事证据的概念和基本属性"下,删除考点"刑事证据的意义"。
4.第八章"强制措施"中:
(1)第四节"监视居住"中,新增"住处监视居住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特殊规定"2个考点。
(2)第六节"逮捕"中,新增考点"不予逮捕的情形"。
5.第九章第四节"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中,删除考点"附带民事诉讼的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
6.第十章"期间、送达"中,删除考点"期间的概念"和"送达的概念"。
7.第十二章第五节"补充侦查"中,考点"补充侦查"下新增子考点"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
8.第十四章第四节"审级制度"中,删除考点"审级制度的概念"。
9.第十五章第二节"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中,删除考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特别规定",新增考点"拒绝辩护"。
10.第十六章第三节"第二审程序的审判"中,新增考点"委托宣判",考点"第二审程序的审理"中,删除了考点"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要求"。
11.第二十章第一节"概述"中,删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概念"。
12.第二十二章第二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中,考点做了调整。删除考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概念和特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