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是有关行政诉讼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规定人民法院、诉讼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的诉讼活动程序,规范各种行政诉讼行为,调整行政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也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法律部门。
首先,行政诉讼法是规定行政诉讼活动程序的法律规范。行政诉讼是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实施诉讼行为,发生诉讼关系的步骤、方法、形式、顺序、时限均要由法律明确规定。行政诉讼法就是规定上述程序的法律规范。
其次,行政诉讼法调整的对象是诉讼行为和诉讼关系。行政诉讼法以诉讼行为和诉讼关系为调整对象。所谓诉讼行为是指行政诉讼中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实施的各种行为,如起诉、答辩、送达、裁判、妨碍诉讼、拒不执行判决等。行政诉讼法调整诉讼行为的基本方式是创设行为模式,明确规定各个诉讼主体实施行为的条件、标准及法律后果。所谓诉讼关系是指行政诉讼过程中各方诉讼主体之间形成的特定的诉讼事实与后果之间的关系。
再次,行政诉讼法的主要内容是规定行政诉讼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活动中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例如,人民法院享有行政争议案件的主管权与管辖权,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案件,法院不仅有受理的权力,而且有必须受理的职责。法院享有主持案件审理,指挥庭审的权力,法官遇有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情形时有回避的义务。当事人有起诉的权利,也有接受终审裁判、执行法院裁判的义务。
最后,行政诉讼法是有关行政诉讼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行政诉讼法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的行政诉讼法也称形式意义上的行政诉讼法典,专指我国1989年4月4日由七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广义的行政诉讼法也称实质意义的行政诉讼法,除行政诉讼法典外,还包括一切有关行政诉讼的法律规范,它们分散在各种法律、法规及立法、司法解释中。
理解行政诉讼法,需要正确认识行政诉讼法与行政法、行政程序法的关系。行政诉讼法是规范行政诉讼行为,调整行政诉讼关系的程序法,它规定法院、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活动中的程序性权利和义务,因此,是有关程序规范的总和。而行政实体法是规定行政机关及相对一方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所以,二者规定的内容及范围是不同的。但是,行政诉讼法与行政实体法也有一定的联系。行政诉讼法是保证实体法得到正确实施的重要手段。行政诉讼法与行政程序法都属于程序法,都是保证行政实体法正确实施的手段。但适用的主体不同,所处的阶段也不同。行政诉讼法主要是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程序依据;而行政程序法主要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实施公务行为的依据。从适用的阶段看,行政诉讼法是审理行政案件时适用的程序法,因而是事后救济程序;而行政程序法是关于行政行为的程序法,它贯穿于行政行为的全过程,不仅包括事后救济程序,也包括事前、事中程序。通常情况下,行政实体法首先通过行政程序法得以实施,只有发生行政争议进入诉讼时,才有适用行政诉讼法,通过诉讼程序实施行政实体法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