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实行全部责任是司法考试中的重要考点,基本上每年的命题都会涉及。
在共同正犯中,由于所有的共同犯罪人都是实行犯,其行为相互联系、相互配合,形成一个有机整体,所以共同犯罪中的因果关系,是讨论作为有机整体的共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在共同犯罪中,无论是由所有共同犯罪人的行为还是其中的一部分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导致危害结果,也无论能否查清具体由谁导致,所有的共同犯罪人都要对其承担刑事责任。这就是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
1.本案中,甲、乙共谋伤害丙,并且共同对丙实施了伤害行为,甲、乙成立故意伤害罪的共犯。按照部分实行全部责任,无论重伤结果是甲还是乙导致,也无论能否查清是谁导致的,甲、乙两人都要对对共同犯罪行为导致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所以甲、乙成立故意伤害(重伤)罪的共犯。D选项说法正确。
2.ABC三个选项的共同点是都坚持认为"证据不足",这一说法的前提是被害人"身受一处重伤,但不能查明该重伤由谁的行为引起",即在证据认定上适用了疑罪从无、疑罪从轻的原则。但这一原则的应用与共同犯罪中的部分实行全部责任是相互排斥限的,即成立共犯时适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不成立共犯时才分别定罪处罚,在证据和事实的认定上就要坚持存疑时有利于行为人的原则。所以,在本案中不能适用疑罪从无、疑罪从轻的原则,而应该按照共同犯罪的原则处理。ABC三选项说法错误。
注意部分实行全部责任这一知识点的命题思路包括以下内容:
(1)甲、乙二人共同故意杀害丙,甲射出的子弹打死了丙,甲、乙两人的行为与饼的死亡结果之间都有因果关系,两人都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2)甲、乙二人共同故意伤害丙,不知道谁的行为导致了丙重伤(或者死亡),甲、乙两人的伤害行为与重伤(或者死亡)之间都具有因果关系,两人成立故意伤害罪重伤(或者死亡)。
(3)甲、乙共同故意对丙实施暴力,导致丙死亡,但仅有一个致命伤,查不清是谁导致,而且事后发现甲持杀人故意、乙持伤害故意。甲、乙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乙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
(4)甲、乙、丙三人共同贪污(或者受贿)100万,甲分得99万,乙分得1万,丙分文未取,三人成立贪污罪(或者受贿罪)的共犯,每人的犯罪数额都为100万。
(5)甲、乙共谋盗窃,甲到里屋盗窃5000元、乙到外屋盗窃1万元,分赃时甲说只盗窃了500元,乙说只盗窃了100元,两人分了600元后离开。甲、乙两人成立盗窃罪的共犯,盗窃数额都为1.5万元。
(6)甲、乙二人以共同实行抢劫的意思,甲对丙以暴力相威胁,夺走丙身上的现金,其间乙到丙的另一房间取走财物的,都认定为抢劫罪的共犯。
1.共谋共同正犯:甲、乙二人共谋杀丙,相约次日晚到丙家共同下手,但届时乙未去,甲一人将丙杀死。甲、乙二人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共犯。
2.附加的共同正犯:为了确保暗杀的成功,10个杀手同时向一名被害人开枪射击,被害人身中数弹,但不能查明哪些杀手射中了被害人。在这种场合,所有的杀手都是故意杀人罪的共同正犯。
3.择一的共同正犯:多个杀手堵住了被害人房屋的所有出口或者封堵了被害人的所有逃跑线路,即使最终仅由一个杀手杀害了被害人,也应认为所有杀手都是共同正犯。如果在多个城市分散地理伏一些杀手,被害人出现在哪个城市就由哪个城市的杀手杀害,则只有杀害者是正犯,其他杀手不成立共同正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