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证法并不属于传统逻辑的范畴,而是由美国人Ch·S·皮尔士所创立的一种独特的逻辑方法。该方法系从一个已知的一般规律加上各种已知的特殊中,推断出未知的特殊。皮尔士在研究逻辑推理时发现,我们时常都会面对某种很奇怪的情况,只有假设它是某个普遍规则的实例,这种情况才能得到说明,于是我们便会自觉地采纳这个假定。这种思维过程就是设证法,皮尔士曾举出几个例子来说明设证法是如何运用的。第一个例子是有名的白豆案例:由已知:1.所有从这个口袋拿出的菜豆是白色的;2.这些菜豆是白色的;可得出结论:这些菜豆是从这个口袋里拿出的。第二个例子是关于鱼化石的推理:由已知:1.所有的海洋鱼类都生活在大海中;2.在某块内陆发现了海洋鱼类化石;由此可得出结论:这片大陆曾经是海洋。第三个例子则于皮尔士的亲身经历。有一次他去土耳其,在从码头到目的地路上,他遇到一个男人骑在马上,4个马夫为他撑着遮阳篷。他想到只有当地省长才有如此排场,于是推论那个骑马的男人就是省长。这是设证法在日常生活中的一个具体运用。
设证法作为一种逻辑方法具有太强的假设性,而其结论甚至比归纳和类推所得出的结论还要不可靠得多。这是因为归纳法是由诸多相似的个性推导出一个未知的共性,而类推则是由较多个性特征的相似性推导出另一些较少的未知特征的相似性。两者都是有较多的已知证据推导出较少的未知结论,而设证则是仅仅从个别特征的相似性就推导出另一个未知的特征的相似性。其结论必然是极不可靠的。相比较而言,设证作为一种逻辑方法似乎已经违背了传统逻辑对于确定性的执着追求。其在方法上的起着提供假说的作用,而非直接由其产生具有说服力的结论。
设证法在一般法律活动中主要运用于刑事侦查。而具体到法律推理中设证法则主要运用于从已知特殊由规则推论到未知特殊,从案件(结论)经由规则推论到案件。它带有从结论发现法律的味道。
设证法是一种不甚可靠的或然性逻辑,其本身不能像归纳与演绎一样总结出固定的逻辑推论形式,且设证法的运用受到非逻辑因素的影响太深(个人知识水平、主观偏向、经验程度乃至外力的干预都会对设证法的效力产生直接影响)因此设证法的有效性是很难保证的,但它对于法律发现的意义又格外重大。因此为设证法创设若干保证其有效性的基本准则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