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间谍罪、又犯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111 条),定间谍罪。
2、120 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又犯爆炸、杀人等罪:并罚
3、294 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又犯爆炸、杀人等罪,并罚。
4、157 条:犯走私罪又妨害公务的,以相应的走私犯罪和妨害公务罪(277)并罚;若造成公务人员重伤,死亡的,定相应的走私罪和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并罚。
333 条: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致人伤害的按故意伤害罪处罚。(转化犯)
5、171 条第3 款:伪造货币又出售或运输的,定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
6、《伪造货币案解释》第2 条:购买假币后使用的,定购买假币罪从重处罚;构成出售、运输假币罪,又犯使用假币罪的,数罪并罚。
7、198 条:保险诈骗罪,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构成犯罪的,与保险诈骗罪并罚。
8、204 条2 款:骗取出口退税罪与偷税罪并罚。
▲企业纳税500 万元后,假报出口退税700 万元。500 万元定偷税罪与200万元骗取出口退税罪,并罚。
9、238 条:非法拘禁罪,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定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这"暴力致人伤残、死亡"是指故意使用暴力,若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定非法拘禁罪,是结果加重犯。
10、239 条:绑架罪,包容故意杀人、过失致人死亡罪,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1、240 条:拐卖妇女、儿童罪包容****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12、241 条: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时有****、非法拘禁等犯罪行为的,定****罪,非法拘禁罪等罪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数罪并罚。
13、241 条第5 款: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又出卖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253 条: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信件,盗窃财物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由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转化为盗窃罪)
14、263 条:抢劫罪,为预谋抢劫而杀人或抢劫过程中为排除取得财产的障碍而杀人的,定抢劫罪;事后杀人的,与抢劫罪并罚。
15、264 条:盗窃又毁坏财物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处罚。
16、267 条第2 款:携带凶器抢夺的定抢劫罪。
17、269 条:犯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聚众哄抢罪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目的是抗拒抓捕、毁灭罪证或者窝藏赃物的,定抢劫罪。
18、292 条: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19、294 条: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入境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又犯其他罪的,数罪并罚。
20、318 条:组织偷越国(边)境罪;321 条:运送他人偷送越国(边)境罪包容妨害公务罪、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和非法拘禁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拐卖等行为的数罪并罚。
▲A 组50 人偷渡到台湾,把50 人封闭在底舱中,到岸后全部窒息死亡,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把被组织人扔入海中以逃避处罚的,故意杀人罪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并罚。
21、347 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过程中,武装掩护的或者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包容妨害公务罪。犯其他的罪时妨害公务的都数罪并罚。
22、355 条: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可以转化为贩卖毒品罪:
②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的,以上两种行为应定贩卖毒品罪。
23、384 条:挪用公款罪:挪用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的,定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公为私用。
▲A 县长挪用救灾款200 万建办公楼;200 万用于个人购房:数罪并罚。
24、399 条: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同时受贿的,择一重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