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解析:本题主要考核刑法分则规定了死刑的法条的理解问题。
第239条第二款规定:"犯前款罪(绑架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按照该规定,绑架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以及杀害被绑架人的(结合犯),都判处死刑,同时并处没收财产。本题要点就在于判断4个选项是否属于这两种情形。
A选项中甲成立绑架罪与故意伤害罪(重伤),数罪并罚,不适用第239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甲不应当适用死刑。
B选项中乙的行为属于"绑架杀害被绑架人的",属于绑架罪结合犯的情形,应当适用死刑。
C选项中丙的行为也属于绑架杀害被绑架人的情形,应当适用死刑。
D选项中丁的绑架行为过失致被害人死亡,属于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的情形,应当适用死刑。
(二)应当把握死刑规定的精神,即对于罪行极其严重而且非杀不可的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三)限制死刑适用的两种对象
1.刑法第49条第一款:不得对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适用死刑:
(1)不适用死刑,既包括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包括不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对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以前,被告人在羁押期间做人工流产的,应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能判处死刑;
(3)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
(4)在羁押期间已经怀孕的被告人,无论其怀孕是否属于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也不论其是否自然流产或者经人工流产以及流产后移送起诉或审判期间的长短,都不应适用死刑;
(5)不能为了判处死刑而强制怀孕的被告人做人工流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