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申报时间。反垄断法第21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建立经营者集中事先申报制度,目的是防患于未然。
(2)申报的标准。从考量经营者集中对竞争消极影响的角度出发,只有达到一定标准的集中,反垄断法才要求申报,并予以监督。我国反垄断法未涉及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具体标准,而只在第21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申报。这表明,我国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由国务院制定,它应于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正式实施前出台。
(3)申报的例外。按照国际上的普遍做法,对经营者的除外规定主要涉及两种情况:一是已经形成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经营者之间的集中;二是受同一经营者控制的经营者集中。借鉴这一经验,我国反垄断法第22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一)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二)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4)应提交的申报文件和资料。为了审查企业的市场影响能力和企业集中可能给竞争造成的后果,法律要求申报者提供特定的文件与材料。根据各国法律规定,这些材料主要包括两类:一是真实反映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事实资料;二是对拟进行的经营者集中所作的说明和评价。我国反垄断法第23条要求申报集中的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①申报书;②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③集中协议;④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报告;⑤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同时还规定,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应当在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期限内补交文件、资料;逾期未补交的,视为未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