枫桥公司位于X市Y区,通过抵顶债务收回一幢20层的"枫叶"写字楼,价值10亿元,位于S市A区,每层1000平方米,19层和20层枫桥公司自用,其余楼层对外租赁。
恒通公司是一家有多个金融牌照的集团公司,位于W市C区。恒通公司为了拓展业务,设立了三家子公司:甲公司(全资子公司)、乙公司(控股子公司)和丙公司(参股子公司)。
甲、乙、丙三家子公司与枫桥公司约定:"分别承租‘枫叶’写字楼的16、17、18层作为办公室,租金每月30万元,按季支付租金。试租期1年,到期未作其他约定的,续租2年,起租日期自2020年1月15日开始起算,若产生纠纷由X市Y区法院管辖。"恒通公司出具了书面《担保函》,表示为三家子公司支付租金的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枫桥公司接受且未表示异议。恒通公司出具《担保函》时未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形成同意提供担保的有效机关决议,枫桥公司亦未要求提供。
甲公司承租的16层,设施设备损坏,多次联系枫桥公司处理,枫桥公司未处理。甲公司只好垫资自己维修,花费60万元,并明确表示会从下一季度的租金中扣除,枫桥公司表示拒绝。2020年3月,甲公司向枫桥公司支付了30万元,甲公司当时未指明用途。枫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第二季度租金90万元,恒通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诉讼中,甲公司向法院主张以垫付的维修款60万元抵销租金,2020年3月支付的30万元系支付剩余的租金。枫桥公司不予认可,并且主张2020年3月甲公司支付给自己的30万元是清偿甲公司对自己负担的另一笔金钱债务。后,法院判决:"甲公司向枫桥公司支付租金90万元及利息,恒通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恒通公司清偿债务,可以向甲公司追偿。"
丁(业务经理)代表所在公司去跟乙公司签订标的额为5000万元的《保理合同》途中,将车停在"枫叶"写字楼附属的停车场时,停车场上的一棵树被大风刮倒,砸在丁的车上致车毁人伤,损失共计300万元。事后查明,几日前已有人向"枫叶"写字楼管理方反映有树即将折断倾倒,由于工作人员未登记,交接班时忘记此事,"枫叶"写字楼管理方遂未采取任何措施。同时,因这一意外,丁未能代表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保理合同》,乙公司因此遭受损失500万元。
丙公司觉得"枫叶"写字楼内部的风格与自己的经营理念不符,与枫桥公司协商,想重新装修,遭到拒绝,丙公司因此心灰意冷,遂未经枫桥公司同意,将第18层转租给另一家公司,并决定1年试租期届满后不再续租,且不再支付剩余的租金。
"枫叶"写字楼经营失败,多次遭到投诉,纠纷越来越多。枫桥公司于2021年1月2日将"枫叶"写字楼整体转让给峰塔公司,甲公司知情后就第16层主张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在此之前,因丙公司未支付到期租金,枫桥公司将丙公司与恒通公司诉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