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上对非婚生子女身份判定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户口登记条例》和《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民法典》明确赋予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义务,禁止社会上的所有人或机关对其歧视、区别对待。《户口登记条例》规定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可以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即便是非婚生子女,也是可以上户口的,户口也是其身份的证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6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户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户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7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3、《民法典》第1071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4、《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5、《民法典》第1097条: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