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上所述,在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就是继承人的财产,如果继承人有配偶存在,该继承人所继承的被继承人的遗产,是否属于继承人与其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这还取决于继承人与其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适用的夫妻财产制。
夫妻财产制是夫妻财产所有权的一种法律表现形式。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的根据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从发生的角度看,夫妻财产制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两种。
法定财产制指在配偶双方婚前和婚后均未就财产关系作出约定,或是所做约定无效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当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
约定财产制指夫妻以合法约定的形式决定婚姻财产关系的制度。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将我国现行的法定夫妻财产制规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制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两种。
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四,法定继承所得以及发生在遗嘱继承和赠与合同中,被继承人或者赠与人未确定只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依照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法定财产制下的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包括:
第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第一种是“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即实行分别财产制。
第二种是“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共同所有”,即实行一般共同制。
第三种是“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即实行混合财产制。
对于约定的效力,《婚姻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即夫妻对财产的约定一旦合法成立,应按约定确定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并依此事有财产权利和承担财产义务。
关于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的效力高低问题,依照《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凡是没有约定或者是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关于法定夫妻财产制的规定。简单地说,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约定优先于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