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
【例题2】在如【例题1】中,如果2005年1月10日薛某突然患病死亡,其子女和其保姆为争夺继承权诉至法院。2005年5月10日,法院二审做出判决。则薛某的继承人向张某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如何计算?
解析:薛某向张某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到2005年2月28日止,但在诉讼时效届满的最后6个月内(2005年1月10日),薛某忽然患病去世,无法确定继承人,也就无法继续行使其权利,所以其诉讼时效在2005年1月10日中止,到5月10日恢复继续计算,则薛某的继承人应在6月30日之前主张支付房主的权利。
(2)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A、当事人提起诉讼;B、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例题3】在如【例题2】中,如果2004年6月1日,在薛某多方追讨下,张某写下保证书,保证2004年7月31日之前付清房租,但到期来未支付。则薛某主张租金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计算?
解析:由于薛某主张权利,张某答应于2004年7月31日之前支付所欠房租,因此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中断,从2004年8月1日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所以薛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2004年8月1日起到2005年7月31日起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