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放弃继承人、继承人申办公证时应提供的身份材料、财产凭证、被继承人死亡证明、被继承人家庭父母、子女、配偶等方面的资料必须是真实合法的,如放弃继承人、继承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不真实、或隐瞒被继承人立有遗嘱,或有其他继承人的情况,公证处有权拒绝公证,造成的经济、法律责任由申办公证的放弃继承人、继承人自行承担,公证处预收的公证费按规定不予全额退还。
二、放弃继承的声明必须是当事人自愿做出的,如有受胁迫或受欺骗的情况请如实告知公证员,否则放弃继承权声明一旦做出,后果由声明人自己承担。
三、放弃或接受继承的当事人均应如实陈述自己与被继承人的关系,被继承人生前的亲属情况、被继承人生前有无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被继承人的遗产状况、有无在外地和域外的继承人、继承人接受或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等。
四、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放弃继承权的,将被视为从继承发生时起就放弃了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利,其应继承的份额将会由其他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五、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六、当事人领取放弃继承声明公证书、继承权公证书后,应到相关部门去办理领取遗产的手续,如遗产为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股权等财产应按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及时办理财产过户转移登记手续。如不及时领取遗产,不及时去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七、在办理公证的过程中或公证书出具后,如有被隐瞒、遗漏的其他合法继承人(包括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出现,当权利人依法主张权利时,原继承人应无条件将多占的继承所得归还权利人。
八、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所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遗嘱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